一、无效劳动合同认定机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尤其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有效均无权认定,此条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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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26条
二、无效劳动合同认定机构的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认定机构的规定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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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三、无效劳动合同认定机构的规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具体解释。“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四、无固定劳动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有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也不代表成了单位的“永久员工”就可以放任自流,如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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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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