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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可复议?

来源:法否网 2025-05-26 23:43:29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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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可复议?
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可复议?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复议权复议的合理性及法律程序



强制执行附随义务只要是法院判决就可以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比如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就可以强制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能否被强制执行?

专业分析
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强制执行,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强制执行可复议吗?

行政强制执行是能够申请复议的。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四、"在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规定"

法律咨询解答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强制执行。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可以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五、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是否可以复议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期限是60天,强制执行之前会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送达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书面送达、邮寄送达、转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适用于联系不到被执行人,也没有被执行人的地址的情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 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六、行政强制执行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强制执行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复议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八、行政复议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作用和权利

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的。虽然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保证行政决定的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但错误的执行措施同样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因此,也需要给予救济。我国现行的强制执行制度,有的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没有强制执行权的,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依照司法程序予以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对于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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