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因此,约定管辖条款的有效前提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二、"约定管辖条款能否有效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以上规定,安达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在本县,双方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三、"劳动争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劳动争议能约定管辖吗?
【问题解析】
劳动争议不可以约定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具有法定性,劳动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仲裁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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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五、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条款的有效性
1、有效,每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一定的管辖范围,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约定的管辖条款超过该范围,则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六、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如认定有效将限制劳动者诉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地点管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地,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规定的,应当视为有效。”于雪梅律师认为,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此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值得商榷。首先,劳动合同有着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特质。其一,实际生活中,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要受劳动纪律、工时的约束,与用人单位处于事实上的弱者和强者的地位;其二,一般民事合同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而劳动合同还调整着劳动关系双方的人身关系。可见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约定管辖的两个前提已不存在。其次,允许约定管辖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合同属格式合同,用人单位处强势,可利用约定管辖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制约。劳动争议案件大多金额不大,异地而诉对劳动者来说不值得,出于公平,不应允许劳动争议的约定管辖。
引用法规
[1]《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
七、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以上规定,安达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在本县,双方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1条
八、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九、劳动合同法中,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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