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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保证责任的边界法律依据有哪些担保人的保

来源:法否网 2025-11-26 00:10:44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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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保证责任的边界法律依据有哪些担保人的保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边界法律依据有哪些担保人的保

一、担保人保证责任的范围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范围的,从其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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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二、保证人法律中担保中常见的几种保证人

一、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一)保证人的积极资格

1、具有清偿能力;

2、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二)保证人的消极资格

1、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受到限制;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保证行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二、【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2]《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3]《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三、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人不知情下担保债务发生转移,担保人仍负有保证责任吗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9担保人需重点意的问题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4、主要担保期限问题;

5、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五、"保证人应否担保债权人未要求的保证责任?"

首先证人能主张免除保证义务的有如下情况  

1、一般保证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也会被相应免除。

2、连带保证  在连带保证中,又在保证期间内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由于已经被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所以这个时候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的情况需要连带保证的规定,即在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六、保证人在取保候审中的责任有哪些?

法律对取保候审中保证人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保证人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负保证责任的行为人,法律规定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对之就应当追究责任。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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