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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次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2023年

来源:法否网 2025-06-24 11:09:53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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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次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2023年
房屋转租次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2023年

一、2023年房屋转租次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转租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要看转租行为是否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了。在同意转租的情形下,次承租人应享有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且还要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自行转租的情形下,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便无从谈起,出租人不解除合同的,次承租人不得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2023年廉租房继承权仍有待解决

没有继承权。只有被继承人的自有财产才能被继承。城镇廉租房的住房性质属于公房,故租房人不对其拥有房屋产权,所以廉租房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廉租房的分配形式是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租住廉租房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当条件不符时承租人应退出廉租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三、次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分析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重要的是弄清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功能。从本质上说,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的所有权所施加的负担。但其设立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获得某物的特殊利益,而保护买受人的这一利益,不仅有利于权利人个人而且对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租赁关系中,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是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租赁房屋者,要么是无房者或者在该地无房者,要么是租房用来从事营业,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往往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始得达成其租赁房屋的目的,因此,在所有人出卖房屋时,赋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以优先购买权,就可以使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于一个主体,稳定物的使用关系。换言之,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标的物实际占有使用人的利益。
由此可以认为,在同意转租的情形下,次承租人应享有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且还要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自行转租的情形下,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便无从谈起,出租人不解除合同的,次承租人不得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出卖人于适法的期限内为通知义务时,通知次承租人即可,不必同时又通知承租人。
现在的问题是,假若出租人于适法的期限内仅通知了承租人而未通知次承租人,承租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后,如何对次承租人予以救济。
如果严格适用“买卖不得击破租赁”,次承租人仍是继续依租赁合同对房屋加以利用,即使其优先购买权未得到尊重,但对其未有任何损害。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妥当的。诚然,依“买卖不得击破租赁”,次承租人仍继续享有租赁权,但买受人(承租人)可能不遵循“买卖不得击破租赁”,次承租人欲实现自己的租赁权,得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力去寻求公力救济,在诉讼效率不理想的情况下,他得付出相当大的诉讼成本,因此,不能认为其未受损害。更为重要的是,优先权制度的设立不仅在于稳定占有、使用关系,更在于保障权利人优先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它和“买卖不得击破租赁”的设立目的并不完全相同。
既然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出租人未履行适法的通知义务而将房屋卖给承租人之后,若其欲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自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一旦确认,即使出租人与承租人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由于登记的基础和条件不复存在,因此应予撤销
在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赔偿,也是值得研究的。关键的问题在于怎样确定次承租人的损害。由于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物权期待权,对它的侵害乃是对权利人期待利益的损害。次承租人准备购买而支出的费用以及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寻求公力救济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当属可计算的利益损害,应由出租人赔偿。

四、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优先购买权是指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共有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此项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五、2023年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问题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进项可以抵扣。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若缴纳营业税,对购入设备用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缴纳增值税,对购入设备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承租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是否有优先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而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依法交易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用于出租,而我国法律法规并无土地使用权人出卖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在当事人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承租人无权主张其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承租人优先权房屋未签出让合同时租赁期已过,承租者仍有优先权吗

您好!如果租赁期限已过,承租人没有续租,租赁合同结束后进行房屋买卖,则承租人不在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利,取决于其房屋是否已出租或已完成出租程序。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余姚认为,张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如果周某出售该房屋,作为承租人的张某在市场价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周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未通知张某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擅自出卖给刘某,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的违约。原告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可以依据该《房屋租赁协议》向被告周某主张相应的赔偿,但请求确认刘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十一条

九、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转租后次租赁人的权利

您好,

1、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时限不得超出

20 年。超出

20 年的, 超出部分无效。租赁期间期满,当事人能够续订合同,但商定的租赁时限自续订 之日起不得超出

20 年。租赁时限50年是无效的。

2、转租赁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做法。但是转租未经出租方认可,能够解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十、"原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出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

能够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添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认可,承租人的财产损失是由于出租人未履行义务所导致的.

3)合同法,承租人经出租人认可,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法时限(提前3个月内)内通知承租人;合同法.

2)决裂理关于租赁物的改善.如果要知道更详细的,能够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限定,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添设他物的,维修花费由出租人承受,承租人享有以同等要求优先买下的权利;第224条限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需要维修时能够要求出租人在合法时限内维修,承租人转租的.

4)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因此,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能够自行维修,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恢光复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且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并不是承租人自己对租赁物的毁损惹起的,承租人经出租人认可1)职责由出租人承受

十一、承租人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互易,互易是指特定物与特定物之间的交换。因特定物所具有的特性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提供的,所以在互易的情况下,承租人往往是不能提供互易的对价物的,也就是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实际上,如果交换的标的物为可替换物,或者承租人也能够提供的,则承租人这个时候仍然可以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第二种情况是拍卖,通说认为拍卖时无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原因是,第一,拍卖方式具有较强的公示性。第二呢,拍卖以“价高者得”为原则,无“同等条件”可言。第三,拍卖中虽排除优先购买权,但只要出卖人通知承租人参加竞买,承租人仍可与他人共同竞买,其购买的机会等同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自身并未受损害。第三种情况是招标,通常情况下,出卖人进行招标时,所考虑的不仅是价格因素,其中的招标条件较为复杂,不免夹杂其他特定化要求,甚至是社会利益的考虑,而优先购买权人未必能满足这些要求。第四种特殊情况是强制执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象是出卖人,但在依强制执行方式出卖的场合,出卖已非出卖人的意愿,而受执行机关控制,因此,在强制执行情况下,无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十二、承租人不履行优先购买权是否违法?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同等情况下,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如果卖家所出售的房产正在出租中,那么承租人就具备优先购买该套房产的权利。所以,如果要购买正在出租中的房子,要先拿到承租人不购买该套房屋的书面凭证,或者是买家等到租赁关系结束后再购买该套房子。这样交易就不会涉及到承租人的利益问题,从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5、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现在城市化发展已经开始向城市边缘延伸了,但是很多郊区的房屋是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只能在本乡本土的范围内进行,不能直接卖给城市居民。乡产权房屋(又称小产权房屋)需经国家批准,征地开发,只有待土地性质由集体变为国有时,才能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房产交易。另外,还有注意土地使用性质,是住宅用地、工业用地还是商业用地。

6、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房屋的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之日开始算起,因此,买房时,一定要知道该二手房是哪一年拿的第,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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