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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人员回避规定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来源:法否网 2025-01-27 00:49:53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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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人员回避规定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行政机关人员回避规定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一、行政机关人员回避规定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规定

对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来说,参与的案件当事人与自己存在利害关系或近亲属关系的,是需要进行回避的,一共有三种回避方式,第1种是自行回避,第2种是申请回避,需要提交申请书,最后一种是指令回避。

二、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规定什么情形需要回避

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办案的人员是案件相对人的的近亲属的情况,办案的人员是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办案的人员是和案件的当事人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证审理等。

三、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谁决定

【问题解析】
公安机关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有
①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当事人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
②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这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虽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但是本案的处理直接涉及该负责人、人民警察或者其近亲属的利益。
③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警察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其他关系,是指人民警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被侵害人的亲戚、朋友、同学、战友、同乡或者与上述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存在个人恩怨或者其他利害冲突等情况。
有上述关系,并不一定要回避,只有在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下才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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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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