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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有永久的么有没有法律依据土地有永久使用

来源:法否网 2025-02-09 16:32:19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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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有永久的么有没有法律依据土地有永久使用
土地使用权有永久的么有没有法律依据土地有永久使用

一、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永久性?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土地使用权存在永久的情形,比如划拨性质的国有城镇土地和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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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二、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可以永久使用吗?

你好,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1、土地使用权不是永久性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不同的使用的用途来规定,比如如果是居住用地就是七十年,工业用地就是五十年;和教育相关就是五十年,像商业以及旅游用地则是四十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是五十年。

2、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引用法规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四、永久使用土地的权利?

1、土地使用权不是永久性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不同的使用的用途来规定,比如如果是居住用地就是七十年,工业用地就是五十年;和教育相关就是五十年,像商业以及旅游用地则是四十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是五十年。

2、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引用法规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五、哪些土地使用权没有70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未达七十年。除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四十年外,前述其它用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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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六、"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复印真假难辨,查询方式过户后是否拥有永久使用权"

我真的不愿意说出来,但我发现其它律师都无告诉你,我认为这么简单的问题他们不是不会,而是他们不愿意告诉你,我也是抱着挨骂的心态告诉你的,(因为之前有的傻小子,你告诉他实话他骂你,他宁愿你告诉他假言,然后诉讼输了,律师捞了钱,还糊弄当事人法庭怎样怎样不公证)如果你爸妈无土地使用权证书,那么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很小,你所说的那些花费,无任何一项能够证明你爸妈具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b

七、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永久化?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引用法规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12条

八、"农村永久土地的使用权?"

今天我们来说一说关于农村永久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很多人都不清楚农村的土地是不是永久年限的,但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都是土地公有制制度,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是属于人们私有的,因此,关于农村永久土地使用权这种说法也是模棱两可,今天听律网小编就来跟大家说一说这个问题。

1、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不是永久拥有的,只限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并且耕地不可以超过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过70年。因此,与农村村委会达成协议得到一块地的使用权50年,在法定的30年内的部分有效,超过部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另外,仅有与村委会的协议还不行,还应当办理《土地使用证》。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的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法定的承包方只能是本村的村民。如果对外承包则受到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承包的土地是可以流转的,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如果转让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4、在承包的农村土地上建造厂房,必须经县以上政府批准。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从文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农村永久土地使用权这种说法肯定是不对的,无论是以哪种方式用于,都会有一个使用年限问题,只是实际情况,判别使用权的多少而已。

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八条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条

九、农村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永久使用?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民耕地使用不可以超过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过70年,农民对土地不是拥有永久使用权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法定的承包方只能是本村的村民。如果对外承包则受到限制。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十、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和确认时间限制还是永久归属个人?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是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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