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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行政处罚回避规定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8-18 08:48:10 1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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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行政处罚回避规定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单位人行政处罚回避规定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一、单位人行政处罚回避规定的法律具体规定

单位人行政处罚回避规定是如果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话,是会申请回避。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行政处罚法》第43条当中也是有非常明确的回避的规定的,包括申请回避和主动的回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43条

二、行政处罚组织听证会的条件和法律

行政处罚组织听证会的,一般是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数额较大等案件。行政处罚听证是我国现行行政处罚纠纷维权的一个解决途径,也是受到行政处罚人的权利,只要满足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行政部门组织听证会,给相对人能够申辩的机会和权利。

三、管制属于行政处罚吗?如何判定管制为行政处罚?法律规定有哪些?

专业分析
管制不算行政处罚,而是刑事处罚。管制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管制刑是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作出的刑事制裁。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不予以关押在一定的场所内,而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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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四、行政处罚的时效规定

专业分析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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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五、法律上如何认定治安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行为?

专业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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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条

六、行政赔偿制度为惩罚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就是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方式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政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侵权,实施行政侵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身,也包括被授权施行某种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国家行政机关的非职务活动的侵权通常属于民事侵权,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同,行政赔偿通常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而行政补偿则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引起的。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如果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人民法院的一些判决无法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侵犯的权益不能得到恢复和赔偿,就不能达到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七、地方性法规设定的除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责任类型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和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进行具体规定。

1、国务院部、委员会、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或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国务院规定限额内的罚款。

2、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规定,和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省级大会常会规定限额范围内的罚款。

八、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九、地方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十、行政处罚的类型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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