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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三种种类,不起诉情况分为哪三种

法律咨询网2023-07-05 02:13:25诉讼仲裁1011
不起诉的三种种类,不起诉情况分为哪三种

一、不起诉有很多情况,不起诉分为几种

不起诉制度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l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不起诉的情况下还能否起诉呢,法律上如何认定

存疑不起诉的情况下,发现了新证据的,还能起诉。因为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度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此时不是最终的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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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三、审查起诉会不被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审查起诉会不被起诉的条件是证据不足或者需要补偿侦查等。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等。对于不起诉的,接到通知后公安机关原则上要释放当事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四、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的差异是什么,有没有规定?

这两者的法律概念和适用条件不同,不起诉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酌定不起诉,第二种是法定不起诉,最后一种是存疑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的,要出具书面文件,要说明不起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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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一次开庭到第二次开庭的时间表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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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开庭到第二次开庭多久时间,该如何规定的 第一次开庭到第二次开庭多久时间,并没有做出限制性的规定,是由主审法官来确定的。但是一般情况之下的话,这不会太久的,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民事类型的案件,不管是利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普通程序,在进行审理的时候都是有期限限制。二、未按规定通知开庭时间是合理的吗,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不合理。法院必须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对开庭的时间进行通知,如果没有在规范之内进行开庭时间的通知是不合理的。这属于法律的义务,是不能够违反的,否则就算是程序错误,那么当事人还可以向高一级法院发起起诉。三、第二次开庭开庭时间是什么时候开庭时间 第一次开庭后需要等多久第二次开庭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法院会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告知当事人,如果未告知那只能等通知。第一次开庭未果,第二次开庭没有时效期,只要不超过审理期限就可以。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1个月,最长本能超过1个半月,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6个月,还可再延长两次,每次延长6个月。只要法院在这期限内审结案件就成。四、法院开庭时间一般要多长时间? 1、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需要在三个月内审理结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左右开庭审理。2、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需要在六个月内审理结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二个月左右开庭审理,涉及公告送达的传票等情形有,需要等公开期限届满后,再开庭审理。所以这个开庭时间,需要等法官的通知,法官下达开庭通知书之后,一般都会在开庭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内开庭审理。五、取保候审开庭后,多久开庭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期限为十二个月,因此说取保候审后多久开庭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引用法规[1]《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六、开庭时间确定了可以另定时间吗 一般而言,开庭时间确定后需要各方按时到达传票载明的地点开庭。但是如果有以下特殊情形,经申请,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如果原告无故不按期到庭,视为撤诉;被告不到庭,会缺席判决,这样将导致有利被告的事情无法查清,所以,如果作为被告,大部分情况下,到庭把情况说明白还是对被告比较有利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引用法规[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政强制法中止执行的情形和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中止执行的情形和法律依据

一、行政强制法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哪些,有没有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包括,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有困难,或者当事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第三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执行标的主张相关权利,强制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中止执行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等。二、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是如何规定的,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相关规定是行政单位向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不履行行政决定。这个时候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需要向当事人进行催告。三、行政处罚法中,强制执行条例是什么? 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把被处罚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如交纳罚款等,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罚款。如果被处罚的当事人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设有存款帐户,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交纳罚款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划拨冻结存款的执行措施。冻结是针对被处罚人的存款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是指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冻结被处罚人的存款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冻结被处罚人的财产,不准其提取和转移。在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时,行政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从当事人的账户内划拨支付。必须指出,实施这一措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即执行主体要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实施,执行条件和程序也要依法进行。以上就是行政处罚法强制执行的答案了。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是合理的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是合理的行为。对于不遵守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相关的行政部门有权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将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执法的秩序,并且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五、强制执行有几种执行方式,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等。六、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能采取强制措施吗,法律规定是什么 行政机构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对证据进行保全,行政机构的强制措施有很多种,可以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以是行政拘留。...

人民调解的程序和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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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调解具体程序是怎样的有没有法律规定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流程通常为接待咨询、决定受理、调查核实争议事项、认定责任、协商赔偿、达成和解,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经医患双方同意的情形下委托鉴定,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引用法规[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二、立案前是否要调解调解需要多久,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立案前根据当事人自愿是否决定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用法规[1]《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2]《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3]《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1]《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1]《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1]《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三、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个国际仲裁员可以裁决吗

一个国际仲裁员可以裁决吗

一、一个国际仲裁员可以裁决吗 可以的。劳动仲裁没有人数限制,通常仲裁人数超过10人的,选几名主要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二、涉外案件一个国际仲裁员可以裁决吗 涉外仲裁案件可以由一个国际仲裁员进行裁决,需要下达裁决书,要明确裁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仲裁裁决时,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合同密切联系原则,要适用国际公约,要参考国际惯例。三、管辖管辖可以申请仲裁吗,怎么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申请仲裁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四、仲裁委员会能申请清算吗,仲裁委员会申请清算流程 欠债不还,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上约定仲裁,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就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了。《仲裁法》第4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5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以上是对公司清算,经济补偿如何计算,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清算吗问题解答,希望能帮到您!引用法规[1]《仲裁法》 第4条[2]《仲裁法》 第5条...

专属管辖的内涵是什么

专属管辖的内涵是什么

一、专属管辖的是什么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买卖房屋的时候,对该房屋的具体情况需要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这也是最为基本的购房要求。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屋买卖纠纷引起的法律实践是非常常见的,涉及到金额的损失,人们往往会特别的关注,但是总的来说,保障合理权利也是必要的。二、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有专属管辖吗 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专属管辖是指的什么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问题。【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引用法规[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四、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专门法院对其专属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2、专门法院对其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排除其他法院对专门管辖案件的管辖;4、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专属管辖。五、专属管辖都有什么规定是什么 合同纠纷不一定属于专属管辖。以下情形引起的纠纷诉讼属于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引用法规[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六、指定管辖是可以突破专属管辖的吗 1、指定管辖,是对所有管辖的一种例外情况,所以指定管辖是可以突破专属管辖的。2、法律依...

合并庭回避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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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议庭回避民事诉讼法规定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议庭回避《民事诉讼法》规定是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亲属关系或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情况之下,都是可以主动的申请回避,或者说是在当事人的申请之下采取回避这样的一种措施。二、刑事诉讼法回避的事由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是,如果案件的侦查、审查和审判人员和案件当事人是近亲属关系,或者和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相关的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案件的证人,诉讼代理人的,诸如此类的情形下,应该主动回避没有主动回避的嫌疑人,可提出回避请求。三、民事再审案件审查回避的规定是什么,该如何规定的 民事再审案件审查回避的规定是,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得使用原审判程序的合议庭。为了保证诉讼案件的公平公正,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有专门有一项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四、行政诉讼中能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规定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可以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是,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的关系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事实上,如果存在这些情形,审判人员就应该自行回避,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行政相对人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