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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必须的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9-11 21:49:13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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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必须的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买卖合同中必须的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买卖合同中必须的及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买卖合同中必须有的包括

1、买卖双方的姓名、名称或者住所、联系方式;

2、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

3、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4、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等条款。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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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二、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法律依据有哪些。

【问题解析】
合同必须具备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部分合同法律对形式有要求,需要按其规定的,采用相应的形式。
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
以电子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
以电子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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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三、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合同必须具备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部分合同法律对形式有要求,需要按其规定的,采用相应的形式。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
以电子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
以电子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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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四、买卖合同的要约构成要件和法律上的标准

【问题解析】
律师解答买卖合同的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的要具体明确;

2、要约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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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2]《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五、买卖合同中交付地点如何确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买卖合同中交付地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等。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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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六、在买卖合同中,法律依据的确定

建设承包商的义务  FIDIC合同要求的限定  

1、按限定工期完工的义务。所谓限定工期是指合同工期加上由监理工程师批注的延时时间。承包商超发生限定的工期,将按合同的限定处以罚金。为了能够在合同限定的期间完成工程,承包商有义务接受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的监督,并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意见任意对施工计划进行修改。  

2、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的义务。承包商对各项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职责。尽管在施工经过中和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经过了监理工程师的各项检验,并不能接触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的任何职责,知道颁发缺陷职责证书为止。  

3、照管现场、保证安全的义务。承包商在工程的施工阶段,有职责保护施工现场人员和工程的安全,有义务提供对现场照管的各种要求,包括一切照明、防护、围栏及看守,  并应避免由其施工方法惹起的污染,知道颁发移交证书为止;颁发移交证书后,现场的安全和照管有业主负责。但承包商剩余工作对缺陷工程修补的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照管仍由承包商负责。  

4、清理现场的义务。在施工阶段,承包商任意都应对现场进行清理,保证施工井然有序。在颁发移交证书时,承包商应对移交证书所牵涉那部分工程的现场进行清理,包括运出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的手续、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以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并使原施工用地恢光复貌,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状态。  

5、保护坐标点和水准点的义务。承包商除了对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坐标点和水准点进行准确的放线外,还有对上述各类的地表桩进行仔细保护的义务。由于对地表桩保护的不当而惹起的任何差错应由承包商负责。  

6、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义务。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动包括施工计划、工艺、施工经过的操作、手续和已完工程的准许与否都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准许,他应当充足的认识到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因此未经监理工程师准许的任何工程活动都是违约的做法。在牵涉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而且只从监理工程师处获到指示。包括业主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有关上述方面的指示。  承包商应当,而且有权拒却接受监理工程师以外的任何方面关于工程任何事项的指示。  

7、遵守国家、地区成文的法令、法规的义务。承包商在与工程有关的一切活动中均应遵守下列限定  ?、承包商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法令或其他法律。  ?、应遵守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由于遵守国家、地区的法令、法律而导致花费的增加,有承包商自己承受,他有义务保证业主不要承受由于施工活动违法、违规而带来的罚金和其他职责。  我国法规的限定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应予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准许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意外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承包商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工程意外、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商承受职责及所发生的花费。  

4、按协议条款限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花费由业主承受。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声等管理限定,经业主认可后负责解决有关手续,并承受自身职责导致的罚金。  

6、已竣工工程未托付业主之前,承包方按协议条款商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  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限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  要求,承受因违背有关限定导致的损失和罚金。

七、"买卖合同法律效力买受人义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买受人拒收标的物,是指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拒绝接收或不予认可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两层涵义一是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在客观上拒收的行为二是出卖人已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但因标的物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买受人主观上不予认可的事由而拒绝接受。对此,各国法律都作出了取消买卖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出卖人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况经常发生,例如所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前交货、多交货或少交货等。对出卖人的前述行为,法律允许买受人采取多种补救措施,如退货、修理、更换、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减少价款和报酬、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等,而这些补救措施的前期行为往往表现为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所以拒收标的物是买受人实现违约救济的一项基本权利。

八、"申请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的特点第一点、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法律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予以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第二点、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九、"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交易风险、合同违约、合同解除"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针对的问题,我做以下简要分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例

1、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人可以适当给予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开发商恶意的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发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4、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5、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当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十、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交易、标的、价格、履行、违约责任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一)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因出卖而消灭,买受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因买受而发生。(二)房屋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任何一方有限制和强迫对方的行为。(三)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偿的,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买受人应向出卖人交付约定价金。(四)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就不能成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应写全称并注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及所在地址;(二)被买卖房屋的坐落地点、数量、结构、质量,及附属设施和使用面积等。如是砖瓦、土灰、平房还是楼房等;(三)房屋买卖价款数额,价格的确定,一般是由买卖双方议定,经房管部门评议批准,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不能超过该法定标准;(四)付款日期和房屋腾交日期均应具体写明;(五)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有关手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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