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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的法律适用

来源:法否网 2025-11-22 05:50:36 3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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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的法律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法规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38条
[1]《侵权责任法》 第58条
[1]《侵权责任法》 第81条
[1]《侵权责任法》 第86条
[1]《侵权责任法》 第88条
[1]《侵权责任法》 第90条
[1]《侵权责任法》 第91条
[1]《侵权责任法》 第75条

二、民法通则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述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是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意识致人损害、用人者责任、违反案例保障义务责任、网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二、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三、是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四、是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案例措施造成损害,以及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五、是在物件损害责任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及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等,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他侵权责任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四、无过错推定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用于解释、理解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87条
[2]《侵权责任法》 第87条

五、过错原则推定过错

1、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

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3、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4、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106条
[1]《法国民法典》 第1382条和第1383条
[1]《民法通则》 第106条

六、过错推定原则的定义和适用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七、过错推定原则在合同法中适用的必要性

在《合同法》分则中,多处使用“故意”、“重大过失”、“过失”、“过错”等概念,作为普遍性的严格责任的例外,仍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八、过错推定原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不受伤害的基本原则

某些特殊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实际上就是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九、过错推定原则的法律条款适用类型有哪些?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十、过错推定原则适用法律和法规的法律法规

一是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意识致人损害、用人者责任、违反案例保障义务责任、网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二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三是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偷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四是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案例措施造成损害,以及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五是在物件损害责任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及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等,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他侵权责任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十一、试论民法通则中的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的场合,由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它的构成要件还是过错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只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来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例如,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也很难证明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因此,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当出现这种损害时,“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而加害人自己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从这些事实中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因此,推定过错原则的特殊性,就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推定过错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再把举证责任加给加害人,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为有过错,因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产生,早在古罗马法的法谚“对偶然事件谁出不负责任”、“偶然事件应落在被击中者的身上”当中,就已经包含着客观存在的萌芽。作为比较明确、稳定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

20世纪初期,过错推定原则有了发展。《法国民法典》1922年11月7日补充规定“但不问以何种名义持有不动产或动产的全部或部分者,如火灾在上述财产中首先引起时,该持有人对第三人就该火灾所引起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如能证明火灾非由其过失或由应由其负责的人的过失而引起者,不在此限。”同一时期,英国的判例法也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过错推定制度。《苏俄民法典》(1922年)第403条规定“对于他人之人身或财产致以损害者,应负赔偿损害之义务。如能证明其系不能防止,或由于授权行为,或损害之发生系由受害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者,应免除其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苏俄侵仅行为法的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切实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则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有明文规定的只有一条,即第126条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司法实务和外国立法例,下述情况也适用这一原则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致人损害,其监护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33条);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25条);3医疗事故;4交通事故;5其他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例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法人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雇佣人对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等。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侵害人身权行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但应注意,对于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只在上述第1、第5两项范围内的,才可以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归责,在第2-4项场合不适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法国民法典》 第1384条
[1]《苏俄民法典》 第403条
[2]《苏俄民法典》 第126条
[3]《苏俄民法典》 第133条
[4]《苏俄民法典》 第1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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