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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5-19 14:31:17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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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影响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一、重大损失的标准衡量损失的评估标准

不同的案件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目前也存在不同的标准观点。
比如在交通肇事中造成重大损失指的是1死或3重伤,或是财产损失达30万而无法赔偿;决水、爆炸等犯罪中重大损失的标准是5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盗窃罪、贪污罪等经济犯罪中重大损失无具体标准,一般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一段时间内数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总和加以衡量。

二、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不同的案件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目前也存在不同的标准观点。比如在交通肇事中造成重大损失指的是1死或3重伤,或是财产损失达30万而无法赔偿;决水、爆炸等犯罪中重大损失的标准是5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盗窃罪、贪污罪等经济犯罪中重大损失无具体标准,一般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一段时间内数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总和加以衡量。

三、"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体现不同损失类型下的损失体现方式"

直接损失是指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遭受的财产利益直接减少的损失。既包括侵犯财产权行为造成的财产灭失或毁损;也包括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利益的丧失或耗费;还包括侵犯人身权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支出或丧失。间接损失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遭受的可得财产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有着原则的区别。首先,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不表现为受害人现实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而是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财产利益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没有得到;其次,间接损失具有依附性,而直接损失不具有依附性;最后,直接损失是直观的、现实的财产价值的损失,间接损失虽然也是客观的损失,但不是直观现实的,而是要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才能得出实际的间接损失的量。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六、A因任职导致损失赔偿比例是多少?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需要具有以下几点

1、劳动者存在犯错;

2、用人单位有经济上的损失;

3、劳动者犯错与用人单位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适当赔偿劳动者的犯错程度、导致损失的大小、犯错的可避免程度等酌情确定。关于第四点,是由仲裁人和法官做自由裁量的,无限定一个具体的判定准则.

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营养费是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

60%的比例计算。赔偿的期限应委托法医鉴定。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所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行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受害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

1、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

2、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

3、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人民应当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在对受害人伤残情况及恢复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或者恢复身体机能的,才可酌情决定赔偿营养费用。人民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完全采纳。若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问题举证,由人民证据进行裁判。

八、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过失认定标准

在确定医疗技术过失时,必须确定具体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可以借鉴日本医疗损害责任法中医疗水准的做法,可以采用“当时的医疗水平”标准,即确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技术注意义务。判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违反技术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九、重大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规定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三)。  其中《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限定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  (三)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限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引用法规
[1]《婚姻法》 第十七条
[2]《婚姻法》 第十八条
[3]《婚姻法》 第十八条
[4]《婚姻法》 第十九条
[5]《婚姻法》 第十七条
[6]《婚姻法》 第十八条

十、"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被认定为重大损害的赔偿标准"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限定,劳动者在严重违背用人单位规章时,用人单位可依法一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按照现行法律的限定,对于“严重失职”的认定至少应具有以下多少个要件  第一,要有明确的职位职责,这是认定“失职”的前提;  第二,职位职责的要求,员工出现了失职的做法,同时还需达到“严重”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仅只是通常失职做法,即便导致了重大损害也不可能构成严重失职;  第三,员工严重失职的做法给用人单位导致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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