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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时名下房产如何处理

来源:法否网 2025-05-08 18:40:48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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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时名下房产如何处理
公司注销时名下房产如何处理

一、公司注销时名下房产的处理

公司注销前,是需要成立清算组,并递交清算报告的,公司的房产属于公司财产,是需要在清算时就处理的。公司清算的流程如下

1、清算公司财产并制订清算方案在公司注销清算的工作中,公司清算组首先催告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同时要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债权人的申请情况和公司调查清理的编制公司资产财务报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在编制好上述财务报告和财务资料之后,公司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于如何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做出具体的安排。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一个总的方案。公司性质的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不必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另外对于违法解散的清算公司,需要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另外,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解公司具体的债权和债务公司清算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在公司注销清算期间,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清偿公司的债务,若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向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在公司注销期间成立的清算组才可以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四、分公司注销后,房产过户需要交税吗?

需要缴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149号)第九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无论有偿或无偿将不动产转回总公司,分支机构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若无偿划转按以上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引用法规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5]《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第九条

五、公司法人已注销,清算组能否再处分原公司名下的房产?

公司注销后清算组就解散,不存在由清算组处分原公司名下的房产的情况。

六、),那么公司名下的房产在清算时如何处置?

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法律条文中隐藏一个问题,“应当购买”时的购买条件(特别是价格)如何确定呢?该条件必须与股东拟向他人转让的条件一致吗?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此时的购买价格应当是合理的价格,也就是说,是转让股东按照公司的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经过评估。因为,此条立法的本意是维系公司的人合性,既然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就应该以股权的合理的价格购买,此时的价格应当优于股东对外转让的价格。只有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条件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才是同等条件下的顺序上的优先。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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