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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的解决方法

来源:法否网 2025-11-16 14:53:54 3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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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的解决方法
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的解决方法

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标的物的数量、价款以及债务如何履行、履行期限等有关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当时往往会忽略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当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二、合同履行地不明怎么办?新解决合同履行地点不清楚的法律规定

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是否需要约定?

合同在签订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有约定的,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但约定履行地不是强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五、"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解析】
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行为也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的,则如果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依据履行了主要义务的,承包行为也有效。因为法律规定,如果承包方和发包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予以接受,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是有效的。
如果是才有其他形式,如口头形式订立了承包合同的,该合同也是有效的,法律规定合同可以才有书面、口头等形式。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
以电子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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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六、签订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如何解决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七、合同未履行如何申请法院管辖权?

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合同或者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八、合同履行地点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履行地点实际就是合同实际实施的地点,发生合同争议时,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对于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有重要意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合同的履行地,当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我国法律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位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听律网咸宁律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2]《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九、合同未履行如何处理?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在付款期限届满以前,应付款的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的,另一方还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十、未履行合同的加工定做合同法国家规定

您好!你说的加工合同,属于《合同法》第十五章的承揽合同。由于比较多,建议你自己去阅读,如果这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十一、临时户人员被要求先签合同才能转进,这是因为他们没有在单位解决签合同用人备案。

你好,签合同用人备案的解决手续是首先,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人备案要提供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组织代码,招用工人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工人姓名、时间等。  其次,用人单位新招用工人或与工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人备案。用人单位与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人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组织代码发生变换后,应在30日内解决劳动用人备案变换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解决劳动用人备案注销手续。

十二、合同中已约定管辖法院,起诉时可否不从约定到被告所在地法院?

你好,首先要看你这是什么案件,按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但是,你们约定的法院必须要有该案件的管辖权,否则,你们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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