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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被告要注意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1-01 03:07:45 3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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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被告要注意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原告被告要注意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行政诉讼原告被告需要注意什么?

法律咨询解答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二、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应注意的事项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

三、民事诉讼中,多个原告如何处理?

法律咨询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同一个案件中的原告或者被告的人数没有限定。只要是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参加到同一个诉讼中。所以,民事起诉书可以同时有两个原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四、行政诉讼法中的“原告所在地”范围包括哪些?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五、行政诉讼法中的“原告所在地”,具体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哪些举证职责?

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做法负有举证职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做法负有举证职责,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做法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借口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做法牵涉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原告能够提供证明行政做法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职责。第三十八条 在诉讼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议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借口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赔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做法导致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由导致原告不能举证的,由被告承受举证职责。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搜罗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牵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由不能自行搜罗的其他证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2]《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3]《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4]《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七、行政诉讼状能否同时对同一被告相关的两个做法提起诉讼,法律有限制吗?

通常说,一案只受理一个法律关系,如果是相关的能够在同一案中提议,如果不相关,则不能够。比如股权和股东资格、股东名册、股权转让这些是能够的放一起的。如果是租赁与这些无关。

八、行政诉讼原告的义务有哪些?

原告的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2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3对生效的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九、工商局、卫生局、质检局做出的行政做法,行政诉讼被告共有多少个?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t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做法的,作出原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做法的,复议机关是被告。t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做法的,共有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行政机关是共有被告。t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做法,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做法,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t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权利与义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被告的权利有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提出证据的权利。

5、经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6、有权辩论、查阅补正庭审笔录。

7、申请保全证据和延长期限的权利。

8、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9、有权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权利。义务有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2、在诉讼中,必须接受法庭的合法传唤,及时应诉。

3、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4、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的义务。

5、必须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6、法庭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不得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7、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8、不得因行政诉讼无原则迁就行政被管理一方而放弃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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