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农业税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农业税取消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1、2006年,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农业税在全国税收中的占比已经很小了,取消并不会对国家运行造成大的影响;
2、几千年来,农业一直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到了现代社会,工商业取代农业成为税收的主要来源。
国家不再需要从农业收取大量税收来支持国家运行和工业、商业体系建立;
3、农业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基石,“无工不富,无农不稳”,农业虽然很难赚钱,我国人口绝大多数在农业上、在农村,要减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减少社会矛盾,必须要让农民这个群众富裕起来。
但农业稳定国家、社会的功能亘古不变!不论在任何国家,任何体制下,农业始终是弱势产业,当一个国家有能力减轻农业负担,甚至补贴农业时,都会促进工商业反哺农业,保证农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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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依据是什么?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1、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3、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4、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温馨提示】这是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农业税取消的原因
农业税,顾名思义,也即以农民为征税主体,以农业收入未征收对象,我国长期实行农业税的征收,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即使征收农业税,对财政补贴也并无多大作用等原则,取消了农业税的征收,农业税取消的原因是什么?1、2006年,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农业税在全国税收中的占比已经很小了,取消并不会对国家运行造成大的影响;
2、几千年来,农业一直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到了现代社会,工商业取代农业成为税收的主要来源。国家不再需要从农业收取大量税收来支持国家运行和工业、商业体系建立;
3、农业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基石,“无工不富,无农不稳”,农业虽然很难赚钱,我国人口绝大多数在农业上、在农村,要减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减少社会矛盾,必须要让农民这个群众富裕起来。但农业稳定国家、社会的功能亘古不变!不论在任何国家,任何体制下,农业始终是弱势产业,当一个国家有能力减轻农业负担,甚至补贴农业时,都会促进工商业反哺农业,保证农业稳定;
五、农村土地使用税一种用于征收农村土地上的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引用法规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六、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是什么?
1、耕地占用税的前提为是否占用耕地从事建房或其他非农业建设,跟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没关系,属于两个税种。
2、延伸学习如下A: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而耕地占用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B: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C: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联的一点可能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农村土地使用税对农村土地的征收。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建设、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及农村分别确定幅度差别税额。我国土地使用税立法缺陷立法层次低,缺乏统一规范现行的几部涉及土地税收的法律都是由颁布的行政管理法规,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几部法规不但立法层次低,表格而且在上留下了许多空白,需要地方政府去填补。这虽然有利于各地结合地方实际,但过多的空白造成了各地区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在初期,这或许是权宜之计,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法规不统一的弊端日益显露一方面权威性差,缺乏规范;另一方面导致房地产市场发展不良。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法规都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其中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税费混杂,重费轻税目前,中国的土地税费关系混杂,以费代税、以费挤税、重费轻税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许多地方仅官方认定的土地收费项目至少在百项以上,如果把搭车收费等乱收费项目计算在内,估计多达200项左右。这其中很多收费都具有税的性质一是以费代税。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宣布开征的土地闲置费”;《土地管理法》宣布开征的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实质上都是一些具有惩罚性质的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二是以费挤税。中国涉及土地资源的各种收费项目名目繁多,比如新菜地开发基金、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等,费项总数远多于税项总数。其原因一是土地税制不完善,筹集的税收收入过少;二是政府通过基金、收费等形式筹集收入是被允许的,一些地方税披上了费”的外衣,直接扭曲了收费的性质,孳生;同时,由于收费单位所有制和管理上的弊端,具有很强的内在膨胀倾向,最终形成收费泛滥,导致土地的高成本和高价格,带来了房地产价格的迅速上涨。税费混杂的状况,抑制了真正意义上税收的培育和成长,使税收政策难以发挥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税制设计不合理、税收调节力度不够一是内外资之间、城乡之间税制不统一。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向国内企业、个人征收,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征收,且该税只向城镇和工矿企业征收,对城镇以外的乡镇企业用地不征收,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只是场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只对内开征。二是和地方税权划分不清。一方面地方仅拥有征管权,难以调动地方积极性;另一方面,土地税收法规在制定时又给地方留下了太多的空白,不利于税政统一。三是一些税种、税目设置复杂,难以征收。比如土地增值税在30%~60%之间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由于对增值额不好计算。缺乏专业评估人员,致使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征收。四是在土地保有环节税负过轻。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四档幅度税额。最高税额仅为10元/平方米,虽然对超限额部分土地有规定税额3倍至5倍的加成征收,但实施效果不太理想,致使土地保有成本过低,容易造成土地的闲置与浪费,难以发挥土地税制应有的调节财富分配的功能。土地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中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出现了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致使税源流失。同时,与土地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税收评估政策不健全。应当看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是土地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需要定期对土地、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这就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
八、农村耕地征用税的征收方法
一、范围一、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此外,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上述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建房,指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时候,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上述文件中没有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没有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占用园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下列农用地建房和从事其非农业建设的,比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1、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2、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3、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和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和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水面和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5、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上述农用土地的,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上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单位、个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期间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以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可以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上述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二、税率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大致在每平方米平均税额550元之间。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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