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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要求加班劳动法对此如何规定的呢银行要求员工

来源:法否网 2025-05-11 03:12:32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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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要求加班劳动法对此如何规定的呢银行要求员工
银行要求加班劳动法对此如何规定的呢银行要求员工

一、银行加班有法律法规?

1、银行工作人员与一般的职工同等适用《劳动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二、词条劳动法是否规定员工必须加班?

加班属于法律用语,值班不是法律用语。值班是指单位制定轮流工作制度,劳动者已经排定的出勤计划上班。所以,当没有值班制度时,加班就不是值班。值班通常是为了备勤,是为了能够及时处理当天的突发状况。比如门卫值班,某些单位的应急维修人员等。值班可能属于加班,也可能不属于加班。比如综合工时制做一天12小时休一天,而上班的某天正好是法定节假日,那么这天出勤既属于值班,又属于加班。对于标准工时制,只要是普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上班、法定节假日上班,都属于加班,不管是不是值班。以上是劳动法规定员工必须加班值班吗的回答。

三、加班的合法性证明法律法条

律师解答
劳动者可以用公司发出的加班的通知、加班的考勤记录、加班的录音录像、同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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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五、加班时间超法律规定,劳动者能否试用劳动法?

劳动法就是一部向劳动者倾斜的法律,是保护劳动者的,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要求要严格得多,劳动仲裁一般也会偏向劳动者,你的具体案情要具体分析,看看是哪个环节没做好,归咎于法院偏向公司是没有意义的。

六、公司部门需要整顿,员工能接受工作岗位的调动吗?劳动法对此的规定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有时员工可以接受调职、调岗决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十九条
[2]《劳动法》 第十七条

七、劳动法加班规定不在上班时间算加班吗?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此后颁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则修订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  ,便已具备认定加班的时间条件。但简单地以时间多少或时间经过为认定标准,既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和正常发展。  故要确定是否为加班,并不能完全、单纯地以时间作为认定标准,而还必须要以特定的工作为支撑,需要考察超过时间部分的行为对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加班约定,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劳动者是否没有获得轮休、补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及行业或岗位劳动特点等因素。  而出差在外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二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三是在坐车时,可以照常休息。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均将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只在上班地点呆着无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1]《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八、"加班加点加班费、加班期限及加班责任"

加班加点,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一般分为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和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两种形式。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2必须与工会协商;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是指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受正常情况下的限制而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加班加点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加点或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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