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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生产损害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3-17 02:00:53 2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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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生产损害的定义是什么?
环境污染生产损害的定义是什么?

一、环境污染生产损害的定义是指环境污染对生产者或其财产造成的损害。

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由于人的活动引起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活动,影响其他生物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二、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有下列规定

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的责任大小污染物的种类、排放等因素确定;

3、侵权人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没有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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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三、环境污染损害分类法律如何确定?

专业分析

1.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2.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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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污染造成健康损害的处理程序

专业分析
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补偿的处理方法是由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五、环境污染赔偿损害的法律规定

环境污染赔偿损害的规定如下

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4.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您好,针对您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的产生、发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是从传统民法损害赔偿理论派生和发展而来。
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理论,一般来说,在法律上只有具备以下条件,致害人才负赔偿责任

1、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致害人所致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要有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即该损害是由于致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如果此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则致害人不负赔偿责任。
当今,世界各国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普遍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体系。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性质、特点及其法律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是为物件损害他人负责的替代责任,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是同一种性质的侵权责任。
与国家赔偿责任、法人赔偿责任等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不同,环境污染是行为人排污所致。污染产生的来源是行为人所有或经营的客体,该客体排污造成环境污染,该客体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就该客体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从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派生和发展而来的,但是,它又有不同于传统民法的新特点
①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诉讼中举证之责由被告承担或由受理机关委托事业机构提供;
②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必须条件;
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我们要适用特殊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来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什么是法的适用?什么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的适用?法的适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来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子的活动。

七、"环境污染损害的定义对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害"

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由于人的活动所造成的对自然环境的不良影响,包括对人文遗址、自然风光和湿地海洋等环境的污染破坏,最后危机人类的生存发展的情况。并不是所有对环境的破坏都属于环境污染损害,本文听律网的就对“环境污染损害定义是什么?”给大家带来具体的解答。 环境污染损害定义是什么?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由于人的活动引起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活动,影响其他生物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损害。在环境污染致害责任中,理解环境污染概念,须注意以下三点

1所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可见,环境污染致害责任中的“环境”,仅仅指的是自然环境,它是我国目前有能力加以保护并且必须加以保护的各项环境要素的总体。环境污染致害,就是由于人类生产、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动向人类生存的环境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等有害物以及噪声、臭气等有害因素,这些污染源进入大气、海洋、水体、土壤、动物、植物等各项环境要素,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并使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使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妨碍。2不通过污染环境的方式,而通过其他方式对环境进行破坏的,不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比如滥伐树木、滥捕鱼虾、诱发森林大火烧毁森林。3环境污染与公害是不同的。公害指的是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公众的安全、健康、生命、财产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的危害。公害既包括环境污染,也包括环境破坏。主要是因不良行为而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物理、化学的特征变化。其它的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的方式,比如滥伐树木、猎杀野生动物等行为,并不属于通过污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是不属于环境污染损害的定义范畴的。

八、环境损害(Environmentalharm)

从字面来看,环境损害可作“对环境的损害”以及“经由环境的损害”两种解释。其中前者即人类活动使环境遭受的不利影响,表面上看损害的对象是环境,实质上由于人在环境中的地位及与环境的密切关系,“对环境的损害”也是对人的损害,只是未必表现为人的直接损害,而是间接的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失;后者即由于环境问题而带给人类的损害。环境法上的环境损害应采广义概念,包括对环境的损害和对人的损害。对人的损害是现行侵权行为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而对环境的损害是现行侵权行为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损害,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实质上是对公共环境利益的损害。这两种环境损害往往是同一行为的不同后果,并且相互联系。需要注意的是,对人的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是明确的,即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的人;而对环境的损害,其赔偿权利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确,需要考虑其损害后果的公共性。由于环境“就其本身固有的属性来说,为了公众的利益应委托于公共机关来维持、管理”,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因此对环境的损害实质上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赔偿权利人应由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来充任,一般应当是政府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集体。因此,虽然环境法上采环境损害的广义解释,但从制度设计的技术角度考虑,可以将环境损害的对象等同于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以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具体来说,环境损害的对象包括作为个体的自然人、法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以及公众——往往由政府和其他组织来代表。

九、污染河流,地下水被污染,村民起诉造纸厂索赔

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解决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引用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2]《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
[3]《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七条
[4]《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八条

十、环境污染损害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二)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三)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六)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七)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四条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第五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关系到每一个人,而通过国家对环境污染惩罚的立法就能看出,国家对环境保护更是相当重视,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理解司法解释更是重中之重。

引用法规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条
[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百三十八条
[3]《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百三十九条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条
[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
[3]《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百三十八条
[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百三十九条

十一、"环境污染赔偿损害规定"

法律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有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赔偿。环境污染一般对人身损害和财产进行赔偿,赔偿采用的办法一般有两种

1、常年性赔偿的方式;

2、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律师提示以上是“环境污染赔偿损害怎么规定的”问题的详细解答。要是您还有疑问,马上点击页面咨询链接,我们有24小时在线律师,可在线为您分析案情,解决烦恼。相关补充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2022年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三种类型

1、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

2、残疾的,给予残疾赔偿;

3、侵权未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当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犯时。相关补充2财产损害赔偿的认定如何确定财产损害共同侵权的认定如下(一)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三)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四)共同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十二、环境污染的损害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其次,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比如,1956年日本发生的“水俣病”,是因当地的一家氮肥厂将含汞的废水排入河中,使汞富集于鱼体之内,当地居民吃了这种鱼而致病。应该说在这个系列环节中,单一的某个环节并不会致“水俣病”,但经过这一完整的过程,最后导致了“水俣病”这一损害后果。

2、环境污染损害具性。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如70年代日本发现的“富山骨痛病”,其期就达十几年。而因石棉污染引起的石棉性肺癌期可达30年之久。

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同时,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对一些污染损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环境污染损害并不因为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续性。因此,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环境污染损害的广泛性表现在一是受害地域的广泛性,比如海洋污染往往涉及周边的数个国家;二是受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污染的受害对象包括全人类及其生存的环境;三是受害利益的广泛性,环境污染往往同时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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