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造成一人以上死亡,造成幼苗死亡的株数在2500株以上的,造成五亩以上基本农田丧失了基本功能或者遭受永久破坏等情形,造成这些严重后果的涉嫌污染环境罪。
二、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法律标准及其细分
1、犯污染环境罪,一般犯罪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污染环境罪量刑处罚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1、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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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1]《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四、环境污染的立案标准法律是如何确定的?
专业分析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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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60条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十二条
五、"环保法修订后规定执法标准,执法难度增加"
修订后的《办法》在保障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方面,突出以环境执法人员为本。为保障一线执法人员行使职责,明确规定了案件调查人员的权力、规定了证据形式和取证的程序要求,并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实施程序进行了细化。为方便一线执法人员正确判断,明确了7种标准,如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考虑情节、管辖权的判断及争议处理、立案与否的判断标准、不予立案的处理、终结调查与否的判断标准、结案与否的判断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等。为破解执法难点,在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条款如何适用法律、超标排污拒不改正等继续性和连续性违法行为能否再次处罚、在线监控能否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是否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证据、调查取证时当事人拒不到场如何处理、企业分立合并资产重组等情形下如何执行等方面做了尝试性规定。
六、"新环保法对环境污染罪的相关规定"
环保法规定了超出排放标准的可以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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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法》 第六十条
七、"环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一)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1、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3、侵权行为要造成损害后果4、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二)明确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原则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是一个新事物,为了平衡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实现社会正义,在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时应考量加害者的主观态度、经济实力、获利情况,加害者是否初犯或再犯,受害者和环境利益的损害,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三)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抗辩事由为了体现法律公正之精神,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规定了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第三人侵权、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殊性及环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在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明确环境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显得尤为重要。(四)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基金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波及范围广、受害人数多、后果严重、危害性潜伏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环境侵权中往往会出现部分受害者提起环境诉讼,而部分尚处于潜伏阶段的受害者未能提起诉讼。如果只对前者进行补偿,而不对后者进行补偿,则有违法律公平之精神。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笔者认为,在环境侵权中应设立惩罚性赔偿基金。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功能(一)补偿功能补偿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其目在于对受害者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从而使民事主体关系回复到最初的状态。而在环境侵权中,侵权行为会引发直接的人身、财产损害和环境生态的长期性、潜伏性的损害,这种损害是难以准确估算的。而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过直接损失额而给予的赔偿,其可以在给予受害者—定补偿后,对将来可能显现出来的损失给予补偿,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补偿。(二)惩罚功能惩罚功能,又称制裁功能,这是惩罚性赔偿最基本的功能。在环境侵权中,侵权人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承担范嗣应包括造成的直接损失及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而传统的同质赔偿仅仅是给受害者在经济上进行一定的补偿,其性质上属于一种交易行为,未能体现对加害行为的惩罚,对于经济实力雄厚的加害者来说根本就起不到警戒和威慑作用。(三)遏制功能环境侵权现象的频发,其根源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惩罚性赔偿通过加大对侵权人违法成本的支出,使侵权人发现侵权行为不仅无利可图,反而还会承担较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从经济源头上抑制侵权人的违法冲动,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惩罚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是通过对不法利益消除的方式来遏制环境侵权行为。(四)激励功能惩罚性赔偿的激励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激励企业节能减排。通过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引导企业完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排放,降低企业违法成本。二是激励受害者进行诉讼维权。目前,环境侵权的受害者提起环境诉讼的积极性不高,其根本原因在于受害者因诉讼获得的补偿不能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和诉讼成本。由于惩罚性赔偿所带来的经济驱动,激励了受害者诉讼维权的积极性。针对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首先我国在惩罚性赔偿上并没有全面进行实施,也没有进行任何的关键性立法决定。只是现在在环境侵权的相关领域上进行一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并且该惩罚性赔偿还是会考虑加害者的相关实际情况,是否能够进行赔偿。八、《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管辖规定概述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九条 管辖争议解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二十条 指定管辖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 内部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三条 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第二十四条 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环境污染或者造成了环境恶劣问题的,都是需要由有关部门首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对于具体事项的办理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达到严重的情况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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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八条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九条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条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
[5]《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三条
[6]《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
[7]《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定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法律上有哪些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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