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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9-29 02:48:06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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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无偿保管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无偿保管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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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2]《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二、违反保密合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员工违反保密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三、保管合同纠纷中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应由过错方来承担。比如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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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四、无偿保管合同债权责任需要承担吗?

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委托帮忙代管物品的情况很多,一般不会收费。这种免费保管的行为在法律上叫“无偿保管合同”。一般情况,只要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不存在过失的话就不需要赔偿,如果没有尽到责任或由于过失而发生意外,即便是“免费保管”,还是要赔偿。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的认定,主要看当事人的约定,但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则无须支付保管费;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合同意旨和惯例也无法确定是否应当支付保管费的,则该保管合同推定为无偿,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是否承担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虽说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较轻,但保管人还是应该尽到与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义务,所以,只要尽了一般义务,能自证其无重大过失,便可以免赔偿责任。但如果有重大过失,还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61条
[1]《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五、公司无劳动合同,无保险,但要求签不支付保密费的合同有效吗?

这个要具体的情况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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