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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是

来源:法否网 2025-06-07 14:12:21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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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是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不构成玩忽守守罪"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大型活动组织者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吗?

有重大过失的活动组织者对受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三、"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本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二、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时,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被侵权人需要证明损害行为的发生导致了其损害后果,并且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监护人有过错。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四、"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应负赔偿责任吗?"

未成年人损害他人权益是否需要担责?在我国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人,此时他们身心发育还不成熟,容易作出一些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由于其实施主体的意思能力的特殊性而成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对“过错”采用客观过错认定原则。对于未成年人侵权的认定,应当在不考虑其年龄及意思能力的情况下进行判定。那么,究竟责任是如何分担的?请看下文

五、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六、人身损害责任中国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七、"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但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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