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1、工程总承包的资质
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
2003]
30
号)等文件规定,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各个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3、工程咨询企业的资质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等文件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划分为31
个专业,服务范围包括八项,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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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什么是建设工程勘察?有什么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建设工程的勘察合同通常是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对于该工程的委托进行的工程的调查和勘察之后做出的相关合同。在这项勘察过程中,主要是对该工程的地理位置还有所需要用到的材料以及安全方面进行调查,在调查之后,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就可以签订这样一份合同开展工程。
三、建筑工程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规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肠护斑咎职侥办鞋暴猫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四、工程承包规定
法律分析
工程承包有下列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五、《建筑公司工地工人工作时间大过劳动法规定》
你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超出部分按加班算。
六、工程建设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当项目经理发生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经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要求,可以更换项目经理 (一)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五)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变更项目经理很常见,但是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同时不同的项目中合同约定也有所差异,为此,请参阅以下楼主所在地区及项目的相关规定。当然虽说规定千差万别,但是基本意向确大致相似,这里给你提供以下某地的规定1、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需征得建设单位、有时还需要监理单位的同意,建设单位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也应征得施工企业同意。
2、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在更换前不能另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实施管理,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3、企业持更换项目经理的申请、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因身体原因更换同时需医院证明)、变换前后两名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原件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项目经理更换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将有关信息录入建设信用网系统库,同时企业应将项目经理更换情况到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4、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上述这些仅供参考!
七、建筑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法律法规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经过中对第三人导致损害或者导致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受赔偿职责。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聘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够请求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也能够请求雇主承受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赔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意外遭到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无相应资格或者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与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人身损害解释》 第十条
[2]《人身损害解释》 第十一条
八、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地确定的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的一般是按照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为基本原则,但是对于特殊纠纷就应当适用特殊原,原则上建设工程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纠纷多发生在工程的建设地,所以也属于是合同的履行地,本质上还是适用基本原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1]《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1]《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2]《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3]《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若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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