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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1-26 12:45:33 3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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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是什么?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是什么?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的探讨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有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基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事实,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取得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要注意的事项有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三条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一)出让和出租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转让和转租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三)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1、权利人有权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

2、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有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3、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特别是有关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四、如何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1、权利人有权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

2、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有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3、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特别是有关限制性规定。

4、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4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19条第l款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2条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6条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47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4条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19条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三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

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一)转让(二)互换互换是指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将各自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对方从而免除价金支付义务或者支付某些补偿的行为。(三)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给予他人并由受赠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四)出资出资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资本形式加入的方式。(五)抵押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优先受偿债权。

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集体地是不能够流转的!比较复杂,不是几句话能够说清楚的,建议直接来电询问!

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使用期限无规定。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十、"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又将上述条件重复规定,这使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未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法定投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认为无效,将发生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设定转让条件的目的一是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二是防止囤积土地和炒买炒卖行为。

1995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范国有土地的交易活动,制止炒卖土地的同样是这一立法目的的考虑。以上是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吗的解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10条又将上述条

十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的几种类型。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1、转包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2、出租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3、借用借用是出借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他人使用。借用是一种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费。

4、互换互换是农民为了耕作方便或出于其他考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5、转让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入股是农户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生产,收益按股分红,是一种具有合作性质的流转形式,而不是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

十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综上所述,虽然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的方式,但是两者在主体、行为性质、交易市场及程序环节方面都是不同的。像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发生在一级市场中,包括挂牌、招标等方式。而土地使用权出让则对应的是土地买卖市场,属于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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