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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8-07 00:09:00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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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一、免责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那么哪些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二、如何认定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哪些免责的条款是无效的?

一、如何认定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有关的法律,其免责条款是有效的。确定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在合同全部条款和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结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

5、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它是由提供者一方事先拟定好的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又很多、很细。
二、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些条款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并不是说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和哪些免责的条款无效

一、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藐视。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拟定好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二、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之所以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些条款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并不是说整个合同无效。
因此,该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吗,法律规定及具体规定

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有些情况之下是无效的,比如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是因为故意行为导致对方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之下,那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当中已经约定了,为了免除其中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是属于无效的。

五、"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吗?"

一、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吗?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有些情况之下是无效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二、免责条款有效如何认定?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藐视。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拟定好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免责条款都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是未来一方或者双方免除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分的有效和无效的情形,一般有效的情形是表达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双方协商同意的、符合公共利益、合理分配双方的权益和风险、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关于合同的一些具体是可以做出非常明确的约定的,比如说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价款以及合同期限。但是有些情况之下,可能双方当事人还会关于免责条款作出非常明确的约定,这个时候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应当是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
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吗?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那么哪些情形下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呢?本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请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一、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有哪些情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

3、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该项规定系由过错程度控制免责条款的效力。从过错程度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是否允许被事先特约免除,与国家对违法行为否定性评价机制有关,无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触及了社会一般道德范畴,还是属于违法范围,均应遭受否定性的评价,属于国家、社会所抑制的范畴。当然对于因一般轻微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虽同样应受到否定性评价,但因其对社会秩序、社会以公共利益触及不大、影响甚微,因而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对一般轻微过失的损害的态度是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予以支持;受害方愿意免除侵害方责任的,予以尊重。然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产生的责任,没有任何可免除的理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3]《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4]《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5]《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6]《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7]《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六、免责条款的定义,合同中的免责条文是否有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关于免责条款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提出格式合同一方如果免除自己的主要责任,使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丧失公平性,那么这样的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

七、保险人必须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该条法律限定,保险人对通常条款具有说明义务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七条限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司法组织也不会因为保险人未对通常条款未尽说明义务而认定该保险条款无效。另外,《保险法》第三十条限定。实践中,该条款也非无效,但未限定保险人违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故即便保险人对通常条款未说明,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十七条
[1]《保险法》 第三十条

八、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律师提示以上是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哪些”的问题解答。更多复杂的细节问题,需要专业律师1对1为您分析。欢迎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获取具体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是怎么认定的呀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相关补充2合同撤销及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合同可撤销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2、订立合同不合法,表现为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④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九、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相关。若您的疑惑未得到解决,不用担心。听律网专业律师提供1对1法律咨询服务,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即刻与律师取得联系。相关补充1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什么呢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无效。相关补充2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不符合以下条件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约定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十、免责条款的概念和法律救济

一、什么是合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商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职责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答允,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两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两方当事人职责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职责为目的,隶属民事法律做法。二、免责条款的法律救济1、在合同订立阶段,免责条款的提议方必须确保该免责条款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组成部分。首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责条款发奏效力的前提。一个无效的合同,免责条款是不可能发奏效力的。其次,免资条款必做成为合同的组成都分。必须载于合同之上,或能够举证证明被免责条款的表面合同的部分。

2、本着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提议免责条款,是免责条款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我国《合同法》第40条和第53条分别从平等和公序良俗原则角度出发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了约束,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免责条款,如免除承运人将货物过失托付托运人指定的接收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职责,也是不为合同法理论和实践所认可的。

3、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是当事人提议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如果免责条款的表述不明确,在发生疑义时,会被从严限制解释,以保护相另一方的利益。例如1在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职责还是侵权职责时,由于侵权职责规范“适当兼顾人类活动自由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的特殊职责,在免除违约职责还是侵权职责不明确时,应选择只免除违约职责。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犯错职责和无犯错职责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职责可否包括犯错职责时。因对犯错职责的追究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本要求,首先选择只免除犯错职责。3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两方商定若买受人在肯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议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在这里,免除的是出卖人“已经托付的货物”的瑕疵职责,还是“尚未交货”的瑕疵职责在用语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已经托付的货物”的瑕疵职责,不免除“尚未交货”的职责。因为按通常理解,对尚未托付的货物在质量上可否合格,买受人难以知晓。4在当事人有权商定免除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职责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职责可否包括第三人所负之责不明确时,解释为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职责。但是,如果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之责系有意职责或重大过失职责,而条款制作人所负之责为无犯错职责或通常过失职责,那么就不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职责。

3、在格式合同中商定免责条款的,应主动提请另一方当事人注意该条款的存在。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免责条款的存在,事实上上是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限制和掠夺,故免责条款的应当获到相对人的认可。由于在通常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合同条款只需明示即可,不愿意定必须在合同书中写明,加之格式合同“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特点,相对人往往忽视合同具体。因此,《合同法》第39条限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平等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法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职责的条款,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限定赋与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主动提请另一方注意该条款和说明该条款的义务,如违背该限定,将会导致该免责条款无效。

4、对未在《合同法》分则中限定的合同,应特别注意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如《保险法》、《拍卖法》、《海商法》等。

5、注意证据的保留。对保险人来说,即使履行了《保险法》限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在诉讼阶段如果不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会被视为无“明确说明”,依然会濒临败诉的结局。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40条和第53条分别从平等和公序良俗原则角度出发对免责条
[1]《合同法》 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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