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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会议会议规定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8-27 09:34:23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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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会议会议规定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破产债权人会议会议规定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一、破产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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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2]《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二、债权人会议破产法中的重要角色

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有以下职能

1、核查债权;

2、监督管理人;

3、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等;

4、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5、人民法院授予的其他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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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三、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的程序法律认定

【问题解析】
律师解答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的程序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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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2]《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1]《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1]《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四、公司破产申报债权期限的规定

公司破产债权人申报的期限是三十日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例如,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债权人仍然向请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清算组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五、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组成法律依据、申请程序、申请时间和期限。

专业分析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2、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六、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和法律规定

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有上述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
一、什么时候宣告破产合适
宣告破产合适的时候如下破产宣告是在企业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债务清理的过程。是否达到宣告破产的条件,由法院决定。债权人和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公司确实无财产清偿债务怎么办?
公司确实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处理办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清理债务,对其资产清算后,让无法清算债务的,可依法申请破产。
三、企业属于什么组织
企业属于具有独立财产权的法人组织。破产后由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规定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重组。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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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破产法对破产申请有哪些规定不同身份关系人规定不同"

《破产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破产法》 第十一条

八、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以由过半数同意的方式来通过嗎?

《企业破产法》第97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97条

九、法律的规定破产债权申报的时效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对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第四十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一、破产申报的程序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二、破产申报的方式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复议。

十、"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一、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二、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或专门机构同意。三、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地讲自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2、、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

4、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十一、公司破产清算时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未就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能否二次表决?

你好,贵司的债权人会议对两个事项都没有表决通过,可以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第二次表决,而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则不能进行再次表决,只能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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