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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后占有人的义务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6-23 20:11:35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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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后占有人的义务是什么?
占有改定后占有人的义务是什么?

一、占有改定后占有人的义务是什么

占有改定后占有人的义务是妥善保管使用占用物并履行如期交付的义务。有时候人们约定将物权转让,可能不会马上交付使用,而是由占有人继续占有该物。这个时候,真正的产权人已经发生变化,占有人的义务就是保管好物品不得损害。

二、"占有改定是有权占有吗?"

占有改定是拟制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占有改定制度源自德国民法,后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确认,它为现代社会民事活动提供了灵活便利的交易形式。

三、无权处分人占有改定行为是有效的吗?

1、无权处分人占有改定的行为是无效的,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

2、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独占许可使用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问题解析】
一、独占许可使用人具体的权利有。

1、独占许可使用人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2、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禁止许可人自己使用该商标以及禁止许可人将该商标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可以简称禁用权;

3、独占许可使用人享有转让、设质或进行非独占性许可的权利;

4、独占许可使用人也可以放弃其独占使用权。
二、独占许可使用人具体的义务有。

1、不得超过许可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2、不得擅自改变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图样;

3、不得超越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4、不得跨越许可使用的地域;

5、产品或服务应达到一定的质量等。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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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

五、占有权权利和权利的属性

【问题解析】
占有首先是经验性的实证概念,表达了对物事实上的控制支配状态。而构成占有,需要有特定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自然意思能力的主体、有作为有体物的客体以及体素和心素要件。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掌控的权利。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前提,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权可以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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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六、占有改定后的占有人的义务

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转让行为发生后,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只是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因此受让人只是一种观念交付的占有,而不是现实的占有,这就使这种占有欠缺一种外部表象,人们很难从占有这一表象确认谁是真正的物权人,即这种占有不具有公示性。换言之,当事人达成的占有改定的约定,仅在当事人彼此之间产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

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

七、占有改定的出让人们必须是所有权人吗?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占有改定制度源自德国民法,后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确认,它为现代社会民事活动提供了灵活便利的交易形式

八、占有改定能否达成有权处分?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九、占有改定性出资的规定

合法中对占有改定的规定债务人只要明确的表示将财产交给占有者此时就会使得交付任务结束,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

十、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何时行使权利合适?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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