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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好处有偿合约的类型

来源:法否网 2025-09-06 23:13:40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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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好处有偿合约的类型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好处有偿合约的类型

一、无效合同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无效合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确认合同的无效属于间接形成权,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二、无效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

一、无效合同约定有效吗合同无效后约定条款是没有效力的,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认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在法院做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应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因此这并不是说法院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预其效力,而是由于请求权主体缺位而造成的。二、无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有效吗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违约金条款并不是结算和清算条款,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意思是有关报酬、费用等方面如何计算的问题。同时,违约金条款也不是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合同无效在会带来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合同无效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受到合同当中的条款的约束,也不存在着违约金的赔偿的,合同无效是有非常严格的,一般必须要存在法律当中规定的特定情形。
无效合同约定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第十八条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约定能否适用仲裁管辖?

仲裁管辖有效。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约定的仲裁管辖作为争议解决条款是有效的。

1、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情况,并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2]《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

四、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

1、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未行使的即消灭。

2、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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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五、无效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1、无效的合同没有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而非向对方主张债权请求权的给付之诉,可以随时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六、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法律视角

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合同中,则较高。例如,保管人因其一般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若为有偿保管,就应全部赔偿;若为无偿保管,则应酌情减轻,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4条)。其二,主题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义务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其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一种学说认为,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时,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合同是对双方的一种保障也是对双方的一种制约。无偿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进行支付服务费,然后进行提交资料,另一方进行办理此事。如果有一方不进行配合,那么所有的事情到最后,都不会完美的完成,合同很重要,是双方履行的依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374条
[1]《合同法》 第74条

七、单位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双倍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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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同无效的判定标准不合法性合同无效判定标准探究

一、民法上的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传统的普通法,无权占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占有必须是公开进行的;第二,占有必须是排他的和实际占有的;第三,占有必须对土地的实际所有人是恶意的。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九、单位一方解除无固定时限合同需额外支付两倍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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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责任的轻重不同。确立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注意程度及其违约责任大小。有偿合同当事人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且违约责任较重。

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有偿合同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总之,法律也不可能统一规定出租房子的时候都必须要收钱,关键是房屋无偿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非常重要的维权凭证,即使关系比较亲密,所以才决定把房子无偿租给当事人的,但没有合同其实也特别容易引发争议,拟定合同条款的时候,也要双方共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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