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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是否算放弃自己的权利

来源:法否网 2025-01-04 22:15:46 1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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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是否算放弃自己的权利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是否算放弃自己的权利

一、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是否算放弃自己的权利

1、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一般是应当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的;如果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是依申请参加诉讼。

2、第一种如果法院通知还不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第二种法院视情况进行追加承担义务。

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必须参加诉讼吗?

【问题解析】
民事诉讼第三人不是必须参加的,是否出庭还看第三人意愿,其可以出庭或者不出庭。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两种。
成为第三人必须是和案件有密切关系,在原告被告有争议的诉讼标的,使第三人的利益受损,这样第三人可以出庭,主张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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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否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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