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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格式条款无效原因

来源:法否网 2025-08-07 12:02:27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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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格式条款无效原因
法律中的格式条款无效原因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在格式条款存在以下情形时,会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免除其责任
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2、加重对方责任
是指格式条款含有对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当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如偷一罚十等。

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例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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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式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条款?民法典如何规定?

通常来说,格式条款并不是全部都是无效条款,我们需要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判别。
通常无效的格式条款情况如下

1.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形,那么其中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无效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只考虑自身角度,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加重他人责任、免除自己的责任等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导致合同的订立使得另一方权利被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三、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法律规定是什么?

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四、法定条款中的法定无效条款的法定情形

你好,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1、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内涵几种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  

2、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该免责或者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已经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  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仅该格式条款无效。

五、"法律是否有规定律师的职责和权利?"

这个需要了解具体情况了才能作出准确的分析,。 希望您能理解我的解答,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能够联系我,我俩将努力的帮你处置,替您分忧解难!

六、"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因和规避方法"

法律分析使格式条款无效的因素有(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会使格式条款无效的因素有什么”相关。如果您也有类似情况,联系听律网专业律师,一站式服务平台为您快速制定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哪些?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相关补充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都有什么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等情形。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七、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之间的争议,如何处理?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对该条款的解释,不适用通常的合同解释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必要倾向于其相另一方,因此,理解发生争议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作出有利于其相另一方的解释。这里所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是指按照通常的准则,通常人、业内人士来看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由于对该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因此发生争议。非格式条款通常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再次商量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特别商定的,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

八、我国法律限制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

1.一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只需解除权人的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2.合同法第95条限定

1、法律限定或当事人商定解除权行使时限的时限期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无限定或当事人未商定解除权行使时限,经另一方催告后在合法时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限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另一方有异议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组织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限定解除合同应解决准许、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限定。以上是关于一方解除合同函可否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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