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订立后交付产品不合格怎么办?
合同订立后交付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的产品,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六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
[2]《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六条
[3]《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4]《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5]《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6]《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
[1]《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
[2]《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六条
[3]《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4]《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5]《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6]《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
二、客户是否必须签订购销合同
法律没有规定客户必须签订购销合同,签订合同是属于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三、如何确定未取得预售许可时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未取得预售许可时签订的协议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律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被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四、"合同解除需先支付定金还是交货后支付尾款?"
1、首先需要看您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了不付尾款就解除的约定,如果有此约定,那么才符合合同法的法定解除权;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但您需要返还预付款,与此同时,您可以主张对方违约,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五、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为什么有合格证书?
销售者销售有合格证书的不合格产品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没有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致使生产者得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是销售者明知为不合格产品缺仍当做合格产品销售。无论哪种原因,销售者都违反了其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因此都应该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义务,也有保证其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的义务。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即使其销售的产品有检验合格证书,但仍不能排除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可能。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引用法规
[1]《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三条
[2]《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四条
[3]《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
六、可解除合同的原材料不合格事件及其原因
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注意事项(一)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二)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三)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四)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五)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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