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只要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就是属于有效的条款,但如果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条款就属于无效条款,比如说如果免责条款的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
二、"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及其有效性"
律师解答1、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免责条款不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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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三、免责条款效力限制法律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标准
律师解答1、免责条款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5、由于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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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2]《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四、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那么哪些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五、"合同免责条款如何有效?"
一、如何认定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在合同全部条款和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结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
5、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它是由提供者一方事先拟定好的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又很多、很细。
二、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些条款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并不是说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保险人必须履行提示义务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该条法律限定,保险人对通常条款具有说明义务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七条限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司法组织也不会因为保险人未对通常条款未尽说明义务而认定该保险条款无效。另外,《保险法》第三十条限定。实践中,该条款也非无效,但未限定保险人违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故即便保险人对通常条款未说明,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十七条
[1]《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七、"合同法免责条款的概述"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关于免责条款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提出格式合同一方如果免除自己的主要责任,使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丧失公平性,那么这样的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
十、"免责条款的法律救济如何避免免责情况发生?"
一、什么是合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商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职责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答允,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两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两方当事人职责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职责为目的,隶属民事法律做法。二、免责条款的法律救济1、在合同订立阶段,免责条款的提议方必须确保该免责条款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组成部分。首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责条款发奏效力的前提。一个无效的合同,免责条款是不可能发奏效力的。其次,免资条款必做成为合同的组成都分。必须载于合同之上,或能够举证证明被免责条款的表面合同的部分。2、本着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提议免责条款,是免责条款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我国《合同法》第40条和第53条分别从平等和公序良俗原则角度出发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了约束,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免责条款,如免除承运人将货物过失托付托运人指定的接收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职责,也是不为合同法理论和实践所认可的。
3、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是当事人提议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如果免责条款的表述不明确,在发生疑义时,会被从严限制解释,以保护相另一方的利益。例如1在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职责还是侵权职责时,由于侵权职责规范“适当兼顾人类活动自由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的特殊职责,在免除违约职责还是侵权职责不明确时,应选择只免除违约职责。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犯错职责和无犯错职责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职责可否包括犯错职责时。因对犯错职责的追究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本要求,首先选择只免除犯错职责。3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两方商定若买受人在肯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议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在这里,免除的是出卖人“已经托付的货物”的瑕疵职责,还是“尚未交货”的瑕疵职责在用语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已经托付的货物”的瑕疵职责,不免除“尚未交货”的职责。因为按通常理解,对尚未托付的货物在质量上可否合格,买受人难以知晓。4在当事人有权商定免除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职责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职责可否包括第三人所负之责不明确时,解释为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职责。但是,如果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之责系有意职责或重大过失职责,而条款制作人所负之责为无犯错职责或通常过失职责,那么就不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职责。
3、在格式合同中商定免责条款的,应主动提请另一方当事人注意该条款的存在。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免责条款的存在,事实上上是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限制和掠夺,故免责条款的应当获到相对人的认可。由于在通常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合同条款只需明示即可,不愿意定必须在合同书中写明,加之格式合同“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特点,相对人往往忽视合同具体。因此,《合同法》第39条限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平等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法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职责的条款,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限定赋与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主动提请另一方注意该条款和说明该条款的义务,如违背该限定,将会导致该免责条款无效。
4、对未在《合同法》分则中限定的合同,应特别注意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如《保险法》、《拍卖法》、《海商法》等。
5、注意证据的保留。对保险人来说,即使履行了《保险法》限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在诉讼阶段如果不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会被视为无“明确说明”,依然会濒临败诉的结局。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40条和第53条分别从平等和公序良俗原则角度出发对免责条
[1]《合同法》 第39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免责条款如何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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