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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来源:法否网 2025-08-10 20:46:06 2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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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玩忽职守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一、玩忽职守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解释规定

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损的,会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项罪名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需要是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犯罪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是否可免于处罚?"

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免于处罚,可以。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十七条

三、玩忽职守罪的定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四、税务机关干部玩忽职守罪的新法规

专业分析
金税三期常见业务操作规范,证实山西省地税系统于2013年10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金税三期系统,金税三期上线后,《操作规范》作为全省地税干部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执行的规范,《操作规范》涉及业务与《征管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操作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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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玩忽职守罪属于故意犯罪吗?

【问题解析】
玩忽职守罪不是故意犯罪,而是过失犯罪。犯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但是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其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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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六、玩忽职守罪的界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玩忽职守不在于他是不是案件的主要领导,而在于是否属于他的职责范围,如果他是总协调,案件发生就属于他的职责范围,他在管理活动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他就可以被追究玩忽职守罪。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七、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特定犯与通常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工人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背规章,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招致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导致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爱人能够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工作纪律、规章,擅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必须有违背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玩忽职守的做法,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做法。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轻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职责。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做法。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要求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去职守,撒手不顾;有的虽然未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顾,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背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做法。因此,玩忽职守的做法方式多样,牵涉面广,在分别的领域、分别的部门,有分别的限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意外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做法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限定。因此在处置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限定,对照事实上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重大损失的。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导致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通常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做法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可否重大损失,应司法实践和有关限定,对所导致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事实上情况,并按直接职责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受职责的大小。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准则的限定》的限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职责,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丧命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导致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导致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准则,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导致公司、公司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职责,导致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招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玩忽职守罪一种常见的错误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何定罪量刑?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玩忽职守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九、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与认定方法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过失犯罪,往往与经验不足、工作失误等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因此在认定玩忽职守罪时,需注意与一般工作中的失误的界定。要正确把握二者的区别,主要掌握以下两点(一)主观形态和客观行为不同。玩忽职守行为主观过失具有罪过形式,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主观上不希望危害发生,但客观上却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以致发生了重大的危害,此外,玩忽职守甚至还存在着因而主观恶性更大的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这是工作失误所没有的。在工作失误中,行为人主观过失属于一般认识错误,客观上不存在行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为人始终抱着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从主观愿望到实际行为都是积极的尽心尽职的,往往是因为经验不足,或者工作水平不高等原因而发生了危害。(二)造成危害的主要因素不同。玩忽职守和工作失误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二者引发危害的因素是不同的。玩忽职守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自身主观上的因素,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种种表现。但工作失误行为人主观上虽有一定过错,但危害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的介入,或是行为人不能预见的或无力克服的因素所造成。

十、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玩忽职守罪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如下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是公共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

3、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9通常表现为放弃、懈怠职责,或者在工作中敷衍塞责、马虎草率,不认真、正确地做好本职工作。所谓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罪中的界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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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玩忽职守的意思?
被欺骗后滥用职权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是
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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