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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8-31 15:49:53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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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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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2]《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二、共有人和承租人能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有哪些?

【问题解析】
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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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2]《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三、共有人和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有哪些?

【问题解析】
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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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2]《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四、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法律依据有哪些?

【问题解析】
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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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2]《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五、共有人和承租人是否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共有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此项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六、共有人和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和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七、"什么是租赁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余姚认为,张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如果周某出售该房屋,作为承租人的张某在市场价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周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未通知张某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擅自出卖给刘某,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的违约。原告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可以依据该《房屋租赁协议》向被告周某主张相应的赔偿,但请求确认刘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十一条

八、承租人优先权购买人的租赁期已过,承租者仍保留优先权吗?

您好!如果租赁期限已过,承租人没有续租,租赁合同结束后进行房屋买卖,则承租人不在享有优先购买权。

九、"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互易,互易是指特定物与特定物之间的交换。因特定物所具有的特性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提供的,所以在互易的情况下,承租人往往是不能提供互易的对价物的,也就是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实际上,如果交换的标的物为可替换物,或者承租人也能够提供的,则承租人这个时候仍然可以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第二种情况是拍卖,通说认为拍卖时无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原因是,第一,拍卖方式具有较强的公示性。第二呢,拍卖以“价高者得”为原则,无“同等条件”可言。第三,拍卖中虽排除优先购买权,但只要出卖人通知承租人参加竞买,承租人仍可与他人共同竞买,其购买的机会等同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自身并未受损害。第三种情况是招标,通常情况下,出卖人进行招标时,所考虑的不仅是价格因素,其中的招标条件较为复杂,不免夹杂其他特定化要求,甚至是社会利益的考虑,而优先购买权人未必能满足这些要求。第四种特殊情况是强制执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象是出卖人,但在依强制执行方式出卖的场合,出卖已非出卖人的意愿,而受执行机关控制,因此,在强制执行情况下,无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十、"新农地承包合同到期,如何维护优先权?"

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与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此外,我国《农业法》第13条也规定,承包期满后,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可见,法律与司法解释为了维护承包的延续性,均赋予了原承包人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的资格与权利。可参考以下案例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是否有优先承包权来源法治快报作者日期【案情】

2000年,张某向玉林市一村民小组承包了15亩鱼塘。2005年底承包期即将届满时,村民小组决定公开招标鱼塘的对外承包权。招标前,村民小组与张某签协议约定如果合同期满张某不愿交出鱼塘的,由张某按照标价交纳承包费。公开招标时,李某以最高价获得鱼塘的承包权。李某当即与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并交纳了第一年的承包费。但是张某拒绝交出鱼塘,表示愿意按照价格继续承包。因协商未果,李某到法院状告村民小组,把张某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决他们交出鱼塘,履行合同。村民小组答辩称会尊重法院的判决。而张某则表明要求继续承包鱼塘,并主张以同等条件享有优先承包权。【争议】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是否享有优先承包权有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张某也参加了招标,经过公开竞标而没有取得承包权,应视为张某已经丧失了优先承包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有权继续承包。【探究】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虽然张某在竞标会上最终没有取得承包权,但是张某作为原承包人与村民小签订有协议,该协议明确赋予张某有按照新价格继续承包的权利。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与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此外,我国《农业法》第13条也规定,承包期满后,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可见,法律与司法解释为了维护承包的延续性,均赋予了原承包人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的资格与权利。李某与村民小组经过招标后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本案并非效力之争,而是优先权争议。张某已经表示愿意以招标价格继续履行与村民小组的承包合同,因此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造成李某与村民小组的承包合同不能履行,主要是因为村民小组在没有收回鱼塘的情况下即发包,属标的物尚不明确,村民小组作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李某承包费并适当赔偿经济损失。但是李某在本案中只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告知李某可另行起诉村民小组,向村民小组索取赔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3条
[1]《农业法》 第13条
[1]《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3条
[1]《农业法》 第13条

十一、房屋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权有先后顺序吗?

房屋共有人应优先于承租人。有以下几点理由

1、共有人是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关系产生的。租赁权本质是合同关系,而共有权是物权关系,按照物权优先债权的原则,共有权优先于租赁权。

2、共有关系发生在先,租赁关系发生在后,即使租赁权物权化以后,发生在先的物权优先于发生在后的物权。

3、法律设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目的在于使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继续保持其对该物的占有、使用。如果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由共有人权利优先,有利于稳定财产关系。

4、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承租人已受到充分的保护,即使共有人取得所有权也不能解除租赁合同,对抗租赁权。

十二、租赁人在共有共有物上是否能享有优先权?

只有在租房时,租赁人才享有优先买下权,在本题中,无此项权利,而且共有人的优先买下权优先于租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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