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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因和解而终结的情形

来源:法否网 2025-09-18 12:54:55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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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因和解而终结的情形
破产程序因和解而终结的情形

一、"和解导致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破产程序因和解而终结的情形如下

1.和解整顿期限届满,债权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到期债务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同时宣告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

2.和解整顿程序进行期间,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转而启动中止的破产清算分配程序;

3.和解整顿程序进行过程中,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实施《破产法》规定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启动中止的破产清算分配程序。

风险提示因和解而终结的法律效力为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剥夺的财产的管理处分权,重归破产人;因破产程序启动而对债务人发生的法律上的限制,因和解的旅行完毕而解除。债务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与效力"

破产程序因和解而终结的情形有,和解协议期满时,债务人能够偿还债务的,破产程序就会被法院宣告终结。相关法律规定,破产和解应当在法院宣告破产前申请。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
[2]《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六条

三、企业破产终结的情形包括经济破产、债务破产、清偿破产、强制破产、自愿破产。

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1、 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

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

3、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

风险提示申请破产清算程序有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四、"企业破产法中的特定情形"

专业分析
企业破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情形是什么?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五、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已清偿的破产程序如何终结

专业分析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风险提示按照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进行追加分配。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有。从法理角度看,此规定有失妥当,该部分财产再少,也应按照清算程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国家无权将债权人的财产收归己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破产法》 第37条

六、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一)和解整顿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究竟是产生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抑或是程序中止的效力,国内外立法例存在差异。意大利破产法规定,法院对和解认可的裁定不终结破产程序。法院、破产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将继续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待和解协议完全得到履行,并经法院对此加以确认后,方终结破产程序。此种方式与我国《破产法》的规定较为相似。德国和日本破产法则规定,强制和议为法院认可确定时,法院应作出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换句话说,随着认可强制和议裁定的确定,和议的成立,已没有必要使破产程序继续进行。但法院裁定认可强制和议,不当然使破产程序同时终结,需待认可决定确定,对破产程序的有关活动进行一定的处理后,于适当时期另外以裁定的方式终结破产程序。荷兰破产法则恰恰相反,明确规定破产程序于和解认可之裁定确定时终结,法院无须另行作出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和解整顿程序的进行可能产生如下后果

1、和解整顿期限届满,债权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到期债务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同时宣告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

2、和解整顿程序进行期间,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转而启动中止的破产清算分配程序

3、和解整顿程序进行过程中,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实施《破产法》规定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启动中止的破产清算分配程序。归纳起来,因和解整顿程序的开始而引发的破产程序的终结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是和解整顿成功而终结破产程序,此时,企业生命得以继续延续二是因和解整顿程序失败而致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分配程序。待分配程序完成后,破产程序随之终结。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破产程序因破产财团财产的不足而终结,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费用应当在破产分配实施之前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如果破产财产的数额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就根本不可能再从破产财产中得到任何分配。此时,破产程序继续进行既不可能,也无实益。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公益和节省法院财力、人力的角度考虑,法院理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引起的程序终结,国外破产法大多称之为破产废止。宣告破产废止的时间的不同,可将破产废止分为同时废止和异时废止。前者是指宣告破产之时发现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实施的废止后者是指在宣告破产后、破产分配程序进行期间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实施的废止。无论哪种废止均可直接导致破产程序的终结。

七、破产案件中的哪些财产在程序终结后可以追回?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下属破产财产,应予以追回  依照《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破产终结后发现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行为,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二条,破产终结后发现,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且债务人财产未受益的,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三条,破产终结后发现,债务人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的,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六条,破产终结后发现,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亲债企业财产的,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  破产终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应当提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如有因纠正破产程序中错误之处的款项或错误认可的债务的;因故破产终结后才发现财产的;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行使的财产权和术语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的,有关财产应予以追回。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2]《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3]《破产法》 第三十三条
[4]《破产法》 第三十六条

八、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处理方式

1、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对于债务人企业而言,在管理人办理完注销登记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

3、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起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如果还存在未完结的诉讼或者仲裁的,管理人仍需要处理遗留事务,并不能在此时就终止执行职务。

4、对于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或者没有完全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人而言,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无权向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或者股东提出偿债请求。

5、破产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对债权人未依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6、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应按照程序在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在有的国家称为“债权的追加分配”。

7、对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漏洞,如破产欺诈等行为被发现,法院仍可受理,并采取适当措施对利益受损人予以救济。

8、破产清算案件终结后有关破产案件账册、卷宗材料的保管。在有的国家由法院租仓库来存放这些资料,有的是永久保管,有的是一定期限的保管。由于破产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事宜,由纳税人出资来保存对市场交易信用链条颇为重要的破产账册、卷宗材料是必要的。破产清算的过程是为了处理公司的资产情况。用清算后剩余的资产偿还债务,等到资产也处理了之后,还需要对公司进行注销。整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时间,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详细,可以咨询我们听律网.

十、破产和解失效的情形破产法和解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和解失效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1.取消让步。即破产债权人个别地撤回在破产和解中对破产企业所作让步的一种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这实际上是解除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成立的破产和解契约。让步一旦被取消,破产债权人就可以恢复本来的债权。相反地,却不会失去因破产和解而取得的权利,比如人的或物的担保。不过,债权人并不能立即请求履行通过取消让步得以恢复的债权额,只要不是破产和解结束之后,行使权利就不会得到允许。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由于取消让步而使破产企业不可能履行与其他债权人达成的破产和解契约。

十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是以下几种原因

法律分析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一)和解整顿程序的终结;(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三)债权人同意废止;(四)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是哪些?”相关。若您的疑惑未得到解决,不用担心。听律网专业律师提供1对1法律咨询服务,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即刻与律师取得联系。相关补充1破产重整的终止原因是哪些除重整程序结束外,重整可能因以下原因而终止(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相关补充2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是怎么的破产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十二、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都是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不论是破产和解还是破产重整都需要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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