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合同解除,担保人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效力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因为主合同有效存在是担保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那么主合同解除的,其法律后果是否相同呢,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二、劳务分包中的施工人员发生事故,总承包人需承担责任吗?
总承包人应该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如果是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建筑法》 第四十五条
三、法律解释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消失?
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为前提,并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1、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就解除的,担保债权没有发生,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2、主合同是因债权人的责任而解除的,债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四、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为2年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一定是两年,如果担保的方式为保证,保证期间应当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五、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大家肯定都知道我们国家的公司一般都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一般情况下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所有的公司肯定都是有自己的法人的,法人也会要对公司上面的各种责任进行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对于公司方面发生的违法问题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六、"已公证担保人能否不履行责任?"
不可以,担保人的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2]《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3]《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七、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材料导致停工,发包应承担责任吗?
《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八、"包工头承包装修,业主负全部安全责任"
您好,你所描述的情况来看,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则属于一般承揽合同,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起的纠纷,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如果包工头没有相关资质,工人是可以要求房主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的责任应当过错比例承担。如有法律遗留问题,欢迎来电或来所免费咨询。
九、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3
1、制作书面的索赔报告以及能够反映索赔的书面回执。索赔报告的包括;
4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理有据、意外事故,以EMS形式快递并留存好邮寄凭证。工程停建.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缓建后,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作支持;在索赔事项发生时。如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或者缓建(比如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二导言,判决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提醒承包人注意的是上文所指工程停建,而不是不可抗力,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还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和避免损失,以便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地积累各方面资料、缓建造成的损失主张索赔。涉及重大索赔金额的索赔报告建议由专业律师指导起草。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开始时、发包人或工程师如拒收或者推搪、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后双方因索赔问题发生纠纷。五、在合同中约定。三,还可委托公证机构公证邮寄等手段进一步固定证据,一般是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向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提出索赔报告,要求乙方临时停工1个月、在一定时间内(见合同约定,索赔证据应当及时准确。一、固定索赔证据、窝工和材料积压等费用损失向甲方发出索赔报告并经甲方签收、机械设备闲置损失。乙方基于工期拖延而产生的停工、索赔事件发生后尽快收集.2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执行,如发包人或者工程师一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索赔报告的、缓建必须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要求对方签收书面回执。最后,例如窝工损失,为承包人的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索赔事件的概况。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在主张索赔权利时.索赔事件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脚手架租金损失等,某施工单位(乙方)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工业厂房施工合同,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视为认可,因资金短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
5。若所涉金额巨大.能够证明上述的索赔证据,就应该建立严格的文档管理制度,乙方提交的索赔证据和甲方签收记录。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通用条款中的36.索赔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承包人为减少损失所做的努力。以案为例;
2。四,承包人可就停建,甚至是承包人的原因所导致,更要做好同期记录,妥善保护好已完成工程并做好已购材料
十、承包一建筑工地可能被判什么罪,赔偿问题由承包人还是上级共有承担。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限定》第16条的限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格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准许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限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限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违法转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限定,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认可,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商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导致的损失两方共有承受职责。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受肯定职责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职责。此外,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4月4日《关于怎样确认临时工用人主体的复函》限定,关于用人单位违法使用临时工期间,导致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受临时工期间,导致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受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限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工伤意外的,应承受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没有能力承受的,由发包方承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建筑市场管理限定》 第16条
[2]《建筑市场管理限定》 第19条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13条
十一、承包人因施工原因造成暂停工程,应承担哪些责任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承包人组织施工管理不利,如资质等级不够、施工队伍实力不足、技术设备无法满足施工要求等,这是主要的原因;
2、承包人承诺垫资施工,但支付能力不足,导致暂停施工;
3、违法施工,致使工程被责令停止,如未遵守文明施工规定、破坏公共道路管线、破坏历史文物等;
4、施工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或监理公司要求暂定施工进行整改;
5、其他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十二、承包方在装修期间负责工人的人身安全,户主是否需要负责?
如果承包方有装修的资格,户主是不用承则的。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包人是否仍需承担所承建工程的保修责任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若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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