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童工的定义和法律规定

童工的定义和法律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8-07 12:35:42 3 人看过
立即咨询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建议继续咨询我并更详细描述自身情况,以获得更多律师解答,24小时在线。

童工的定义和法律规定
童工的定义和法律规定

一、劳动法童工的定义和处罚

说到童工,很多人都只是简单的知道一点,大概就是不能雇佣年龄比较小的劳动者,但是对于童工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样的,相信不少人还是不太清楚的,而且大家都知道雇佣童工的话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那么劳动就业法童工的定义是怎样的,雇佣童工有什么处罚?

二、非法雇佣童工法律如何界定?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可以雇佣未成年工,但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九十四条

三、最高法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

2008]36号)第三十二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二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四、劳动法对童工的处罚有哪些?劳动法关于童工处罚的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法童工处罚的规定是怎样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国政府如何解决童工问题第一,完善社会法制、加强政府管制是解决童工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一方面,国家要在制定相关法律的同时完善法律的执行和实施环节,使地方政府在打击雇佣童工现象的过程中有具体操作的流程,避免一些政府的。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宣传,树立禁止 雇佣童工,保护儿童合法权利的社会价值观,加强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教育,从思想上杜绝这一现象。第二,促进地区间经济的同步发展和沿海地区的产业升级是根本。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形成了“西部输出,东部需求”这样一个童工“产业链”。因此,只有进一步促使地区间经济的同步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童工问题。另一方面,沿海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招收童工大户,促进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集约型转变将有效减小对童工的需求。第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广大的西部农村家庭将子女送去做童工的很大一个原因就是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费用,这说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没有让广大居民获得相应的福利。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分担家庭的经济负担将有效减少童工的输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三条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四条
[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五条
[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十一条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十二条
[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十三条
[8]《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十四条
[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十五条
[1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十六条
[1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十七条
[1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十八条
[1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十四条
[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十六条
[1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十七条
[1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十九条
[1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十六条
[18]《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五、非法使用童工的量刑标准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使用童工会受到什么处罚(一)、民事责任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担。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给付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行政责任

1、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下列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

2、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3、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4、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1、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不改正的;

3、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4、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对使用童工的单位,要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余各项的罚款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

2、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营业执照的。(三)、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拐骗童工的;

2、虐待童工的;

3、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二、

1、严厉的行政处罚1、使用一名童工一个月罚款5000元,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增至10000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修订)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介绍童工的,或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的,吊销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修订)第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可能面临的刑罚处罚1、将使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化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第244条增加“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可能构成的其他犯罪如果涉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还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或故意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通过拐卖、拐骗等方式介绍童工的,还可能同时构成拐卖儿童罪。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条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条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
[1]《刑法修正案四》 第244条

六、"保护童工各国法律法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律规定工厂用童工违法吗首先应该明确童工的概念,然后再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认定是否违法。明确的说,雇佣童工是违法的。“童工规定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二、解决自愿式童工问题的根本在于扶贫由于教育是一种长期投资,长远之后才会有收益,而贫穷则是农村孩子当下无法缓解的危及生命的问题,如果已经穷得揭不开锅,有哪个孩子还会在意学不学习?当贫穷的问题无法解决,自愿式童工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穷人的孩子早当家”,早点进入社会赚钱,也许比起受教育,才是他们能预想到的最好也最无奈的出路。他们在工厂里做着低廉的工作,不再享有这个年龄应有的被疼爱的权利,他们过度早熟,有些童工还抽着烟、喝着酒,姿势熟练俨然一个小大人。三、

15周岁算不算童工如果是自愿呢算童工。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试用期是否可以辞退员工?
裁员需要什么?
在编教师辞职需要交违约金吗?
试用期辞退员工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吗?
辞退员工应提前30天告知吗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童工的定义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 试用期辞退员工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吗?

    2025-08-108 人看过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裁员需要什么?

    2025-08-1012 人看过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试用期是否可以辞退员工?

    2025-08-105 人看过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在编教师辞职需要交违约金吗?

    2025-08-106 人看过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辞退员工应提前30天告知吗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2025-08-103 人看过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