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是什么?有何规定?
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
《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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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 第59条
三、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机制。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在性质上它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其本质是一个组织体,而不是一个临时的集会活动。
《企业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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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 第62条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以下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等。
六、债权人会议是哪些机构?权利范围是什么?公司破产了是否需要召开债权人会?
1、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享有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2、你们应当进一步了解清楚该公司究竟是不是倒闭、破产了。因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所以,你们要了解清楚该公司的案件是不是已经在法院和在哪个法院以及何时到法院等情况,然后跟法院联系。
七、债权人会议如何讨回欠款
只要是公司的债权人都能够参加债权人会议。但是在清算流程中是不能得到清偿的。
八、债务人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四)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在会议期间如果出现拒不陈述、回答或者虚假陈述、回答违反本法的情况,法院可以依法给予惩处。简单来说,法律对于债务人有捆绑的权利,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听律网潍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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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 第66条
[1]《合同法》 第67条
[1]《合同法》 第68条
[1]《合同法》 第52条
九、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法律分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律师提示以上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怎么的?”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看完还有疑问,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向听律网专业律师发起提问,详细描述纠纷起因、经过和,以及您的诉求可快速获取律师解答。相关补充1怎么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相关补充2债权人非法拘禁债务人债务怎么办债务人可以报警处理。债权人非法拘禁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如果是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非法的债务,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债权人还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这时候债务人可以报警处理。尽管索要回自己的钱财属于合法目的,但由于手段的违法性,即实施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导致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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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
十、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其整体利益的决议机构,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实际上就是其活动的,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一、调查债权。 经过破产程序,首先要对各种债权进行清理调查,因此调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最主要的任务。所有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只有经债权人会议调查后才能确定。 二、讨论和决定和解协议草案。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为破产宣告前和解,因而在我国债权人会议只有在破产宣告前才有可能行使该项职权。 三、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必然将涉及到破产财产和处理和分配。由于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直接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破产清算后,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预先制定的破产财产和处理和分配方案应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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