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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9-28 15:05:52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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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一、法院能否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问题解析】
在我国人民法院不可以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只能依申请。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或者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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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二、"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院不可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程序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清算人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而启动。法院只能决定是否受理以及是否宣告破产。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2]《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三、公司破产需要债权人再起诉吗?法律上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企业破产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一般是不需要单独起诉的。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四、有限公司法人可以申请破产吗?

专业分析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有限公司可以申请破产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五、债权人能否申请破产清算?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
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其中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六、公司法人自行遣散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清算吗?

民事诉讼法限定,公司法人破产偿还案件,由该公司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法人住所地是指,公司法人的主要办事组织所在地,例如,厂子的厂部,董事会所在地等。通常来说,公司法人的主要办事组织是和其他组织在同一地点的。如果主要办事组织和其他部门不在一起或者相距甚远,那么,该公司破产偿还案件,应当由主要办事组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不能由其他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被申请人破产申请审查程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被申请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债务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认可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并通知清算组和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破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第七十九条

八、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一、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二、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或专门机构同意。三、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地讲自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2、、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

4、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九、"债务人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吗?"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可以向申请撤销合同,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首先,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并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其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已经造成了损害;再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实现其债权;还有,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最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实践当中,通常以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标准并以当地市场价为参数,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是否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达不到当地市场价百分之七十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市场价百分之三十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十、债权人不服基层法院破产裁定,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格式和准备

一、格式有三个问题:

1、上诉人一栏,还应该有性别,身份证号码2、您没有写被上诉人的情况,被上诉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3、如果您已自然人身份起诉的话,"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这部分就不用写了二、如果基层法院作出了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您才有权提起上诉,还要提交1、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如果您委托代理人了的话3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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