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是什么?
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为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二、"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
【问题解析】
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是有财产担保或者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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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三、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影响
专业分析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清偿。
3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4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四、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有哪些?
【问题解析】
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为,使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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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五、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概述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六、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是什么?
法律分析破产宣告对债权的效力为,使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律师提示以上是“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是?”问题的详细解答。没有合适答案,你可以详细描述您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对应诉求,我们会匹配出更适合您的律师。相关补充1欠款方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欠款方是债务人。一、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相关补充2破产债权人的权利?一、申请权如果债务人到期迟迟未还款,那么债权人享有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重整的权利。二、听证权如果法院组织听证,债权数额较大的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应被允许参加听证。三、协商权预重整,即庭外重组过程中,与债务人、重组方等的协商权利。法院正式受理债务人重整前,可能会要求债务人等与债权人、投资方进行谈判,进行“预重整”。四、申报权债权人享有申报权,债权申报通知会明确告知债权人如何进行债权申报,如提交材料的份数、需要的手续、申报债权的地点、期限等。
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107条
七、公司破产法人被拘捕,债务需要偿还吗?
用法人的财产清偿,不够按比例清偿。 我所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具体情况可来电询问,我俩可进一步指导和帮助你,欢迎你任意来电。
八、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一、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二、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或专门机构同意。三、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地讲自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2、、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
4、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九、公司破产债权人有权起诉并申请执行嗎
企业被裁定破产的,企业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债权应该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十、申请破产的法律适用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破产申请对债务人有什么影响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是一、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二、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笔者认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第二,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或专门机构同意。三、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地讲自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第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第二、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第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第四,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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