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受让人是否享有地役权
需要视情况而定。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享有和存在都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数个不同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存在。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体现在两个不同方面: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的权利不变;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约束也不受影响。
因此,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二条
二、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受让人是否享有地役权?
需役地部分转让时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享有地役权。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进行转让或者抵押,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权利不变,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约束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2]《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三、地役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人能否继续享有地役權?
可以。
《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可以设立宅基地使用权。这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地役权,如果在该集体土地上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也可以继续享有该地役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八条
四、受让人是否享有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地役权?
1、需役地部分转让时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享有地役权。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进行转让或者抵押,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权利不变,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约束不受影响。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2]《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五、地役权是否一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相关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
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六、供地役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的事件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七、地役权转换需要登记吗?
一、房屋登记条例中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收益而按照合同商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二、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能够向登记组织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地役权的时限地役权的时限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时限。(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五)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奏效时设立。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认可,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六)地役权的典质地役权不得单独典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典质的,在实现典质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牵涉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牵涉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八、现役军人想要办理军队驾驶执照转地方牌照,需要家乡消户吗?
行驶证是不能直接升级了,只能申请增驾。你到户籍地驾校报名申请增驾A2就能够了。rn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行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行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九、"地役权是否适用于民法典承租人"
法律分析承租人不可以设立地役权。承租人为不动产使用人,而地役权只能由不动产所有人设立。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承租人能否设定地役权吗?”相关。如还有不清楚的或新情况,建议你直接来电免费咨询,以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相关补充1民法典的地役权的定义都有什么?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法律规定,地役权产生时间是地役权合同签订之日起。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相关补充2用益物权人能不能设立地役权?可以。用益权是用益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用益物权人有权设立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
十、地役权合同父母建别墅需经过邻居门口,需签订书面合同吗?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受让人是否享有地役权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一、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受让人是否享有地役权 需要视情况而定。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享有和存在都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数个不同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存在。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体现在两个不同方面: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的权利不变;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约束也不受影
一、住房公积金卡丢了怎么补办?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丢失后1、先挂失;2、查询清楚卡上余额;3、看是否有不法分子盗取,如果有,现在可以24小时撤回系统,可追回。4、本人拿着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合作的银行,把之前的卡注销,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卡。注意事项住房公积金卡在办理之后,是没有余额
一、房屋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林地承包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
一、网签备案后多久下房本,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网签备案后一般要一年左右下房本,当然不同这个也没有很明确的具体时间,实际情况还要具体的情况来看,买房后网签备案是必备流程,所以大家如果想顺利的拿到房本,一定要按相关的要求来操作。二、房产证拿到后,多久可以拿到房产证 一、买房之后多久能拿
一、建筑公司资质办理有哪些程序,法律上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六
一、居住证怎么申请上海户口本,有哪些相关规定 法律咨询解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规定,首先要满足申办常住户口的条件,然后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可迁入户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
一、我想咨询一下房子过户后契税怎样计算的 契税(DeedTax)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取得的土地、房子所有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要依法上交税款。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有
一、安置房赠送给儿子是要钱吗 1.如果户主想要把拆迁安置房给子女,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过户的方式有继承、赠与和买卖,三种方式缴税多少不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
一、房屋转让合同应该在哪些时候生效 1、房屋转让合同在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转让双方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且表意真实,转让行为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
一、买第二套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买第二套房一般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具体以所在地的政策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
一、房屋共有权纠纷律师费收费标准,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一)计件收费方式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一审阶段300
一、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在哪 务院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后,国土资源部2014年1月26日表示,在该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至此,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组建完毕。[1 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
一、我想问一下北京居住证证怎么取消申请 一,申请中未批准的工作居住证可以通过单位进行注销1,登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2,选择菜单中的“办理单位申请”链接,选择菜单中的“单位注销申请”3,输入“注销原因”,点击“保存”按钮,系统给出“确认”提交的提示信息4,点击“确定”,系统给
一、居间合同,房屋共有人没有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1、有的房产是以两个人的名义买的(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对于这样的共有房产出售时一定要共有双方都必须签字,只有一方签字的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样买方很被动,卖方如果想违约的话完全可以这个借口不出售房子。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 关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这个问题,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
一、亳州水库腾退该怎么样赔偿 水库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
一、房产税房产税怎么计算,房产税共有人可以要求房产 房产税计算的方法有(一)从价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房产原值× (1一减除比率)× 1.2%,(二)从租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房产租金收入×12%,要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首先您需要准确确定房产的
一、有房产证无法过户怎么办,房产证过户流程 您好,房产证过户流程大致如下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
一、房产税房产税怎么计算,房产税共有人可以要求房产 房产税计算的方法有(一)从价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房产原值× (1一减除比率)× 1.2%,(二)从租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房产租金收入×12%,要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首先您需要准确确定房产的
一、协议离婚,孩子归男方,房子婚后按揭贷款,房子给女方,可以过户给女方吗?怎么过户 可以由法院强制更名。 1、如果还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则协议没有生效,男方可以要求分割; 2、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则协议生效了,男方可以在离婚一年内起诉,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胁迫和欺诈情形,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