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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残罪辩护词

来源:法否网 2025-05-06 19:18:41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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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残罪辩护词
过失致人重残罪辩护词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死罪和医疗事故罪的相关知识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它与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犯罪存在共同点,即两者在主观方面都存在过失,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医疗事故罪,在这种情形下,应按刑法理论关于法条竞合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处理,即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一律按医疗事故罪论处。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和上述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交通肇事过失事故发生后,需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相关的报警处理。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335条

二、"过失致人重伤罪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问题解析】
基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对您所提问题的解答是这样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

3、主观上具有过失。

4、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重伤的后果。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听律网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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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三、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

1、我国《刑法》第235条之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非法严重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2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伤他人的,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伤他人的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重伤他人的。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235条

四、过失致人重伤后遗弃与遗弃罪的区别和关联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是有区别的不一样的。遗弃罪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遗弃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后再遗弃,则区别很大。

五、过失致人重残罪辩护词

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般情况下分为三种

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3、特别事故调查程序。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具体怎样1、简易程序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处理或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时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处理程序。适用情形包括两种其一,当事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自行解决的情形。包含以下情况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道理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其二,交通警察适用的情形,包含以下情况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害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2、一般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通常适用的行为步骤、顺序、时限和行为方式。它规定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各个主要环节和步骤,即报案受理,现场调查,检验、鉴定与评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行政处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等。

3、特别事故调查程序是指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采取的程序,与一般程序不同的是,它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致人重伤罪的认定与定义过失致人伤罪的判定与认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过失致人重伤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过失致人重伤罪条文释义(罪名解读)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伤害他人的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他人发生重伤的。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重伤他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重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重伤,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重伤的,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重伤。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他人重伤的才能构成犯罪,造成他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重伤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依照本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同时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过失行为致人重伤的,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重伤的情况,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的规定等。 三、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标准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处理。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司法解释1、针对如何认定构成重伤,刑法95条有明确规定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七、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

在审理此案时,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顾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顾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之所以不认定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法律所指的“道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的案发地是在顾某家中的庭院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范畴。所以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顾某的刑事责任。

9月,顾某晚上开车回自家的院内,由于夜间光线太黑,顾某又喝了一些酒,在倒车时将外甥迟某碾压在车轮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顾某立刻报警。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向提起公诉。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顾某有自首情节,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许天如有期徒刑3年。此案中,顾某在自家院内倒车,应当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应当预料到驾车不慎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后果,但他没有采取谨慎的措施,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存在致人死亡的,而且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9条
[1]《刑法》 第233条

八、"过失致人重伤致左手残疾,被害人谅解书能否判刑?"

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达成谅解的,可以判处缓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非法严重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2.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伤他人的,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伤他人的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重伤他人的。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九、过失致人重伤罪如何认定罪名?

概念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认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重伤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处理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2]《刑法》 第九十五条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2]《刑法》 第115条
[3]《刑法》 第1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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