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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改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1-25 20:51:17 2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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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改么
标准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改么

一、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可以修改吗?

【问题解析】
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修改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同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规定分包合同的免责条款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法定有效条件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分包合同的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条件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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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2]《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2]《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二、"通用条款标准合同的适用范围"

可以,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就是有效的合同行为。

三、"改进标准合同通用条款的可行性研究"

【问题解析】
可以,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就是有效的合同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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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四、设计合同通用条款是否可以修改?

可以修改。
可以修改。设计合同是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就项目设计签订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可以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六、招标代理合同中通用条款的修改是否可以更改?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的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一般实践中招标文件包括了投标书、技术标、经济标、相关附件等;该条中的“投标书及其附件”在具体包括哪部分很难予以区别。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应该是属于经济标文件中的主要,是对工程详细的投标报价,在此单独列出,我认为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第3项不包括此项。原因是由籂亥焚酵莳寂锋檄福漏于投标之后双方还有一个协商合同条款的借款,在合同协商阶段中,只要双方对于中标价不调整,有可能会对工程报价或预算书中的不平衡报价或预算错误的进行调整,因此,方将投标人投标时编制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数放在这个比较靠后的位置。其次,洽商和变更并不在以上排序的范围中,正是由于其是对合同的修改,《合同法》进行调整即可,无需再以上的排序中进行排列;并不是排在最后,排在最后的是第9项,这个是另一款,不再上一款的范围内。同时,这里有一个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冲突的地方,招标投标法规定,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的其他协议,而合同法又规定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在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中,及有可能产生黑白合同的问题。当然,通用条款中的第一条并不是法律,在严谨性上是存在很多歧义的,如果你认为不合理或者不清晰的,可以项目的特点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修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一条

七、通用条款在工程合同中的执行如何确定其执行效力?

按合同范本的格式,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在专用条款内还有增加条款的。因此,通用条款和合同协议书不是一回事。协议书是合同两方就工程事项达到的协议,主要包括工期、价款、合同支付方式等。通用条款是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行政法规限定,联盟具体工程事实上,经商量达到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增加或修改。因此,通用条款是格式条款,不容许修改,但应予在专用条款中进行增加和修改。按合同范本限定的解释步骤,合同协议书效力最高,其次是专用条款,最后是通用条款。

八、"建筑工程合同中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是否必须相同编号?"

看具体合同综合认定。

九、"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可以修改吗?"

法律分析可以修改。设计合同是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就项目设计签订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可以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律师提示以上对“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可以修改吗”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如果您还有疑惑,请点击页面咨询按钮,立刻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我们有专业律师团队为您24小时在线答疑。相关补充1质押条款可以取代质押合同吗质押条款不可以取代质押合同。质押条款是质押合同中的,质押条款并不够全面,还需要签订全面具体的质押合同才可以。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相关补充2签合同必须用合同专用章吗不一定,公章也可以。只要是合法的企业,用公司注册的公章完全可以。只不过向合同专用章、工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这些专用章在使用时受到限制,而且出了问题也好查找。所以一般来说,有条件的公司都对专用部门或专用事物设立专用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

十、设计合同通用条款是否可以修改设计合同条款修改原则

法律分析可以修改。设计合同是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就项目设计签订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可以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律师提示以上对“设计合同通用条款是否可以修改”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有法律疑惑,马上免费在线咨询,您的法律疑问我们来解决。相关补充1借款合同是否是诺成性合同借款合同可能是诺成合同也可能是时间合同。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都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则是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相关补充2合同终止后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后不能解除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终止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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