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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10-01 19:33:48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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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有哪些?
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有哪些?

一、劳动能力丧失类型介绍

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鉴定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致使机体功能障碍,经一段时间的治疗痊愈后,其劳动能力可以恢复;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治疗仍不能恢复或仅能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丧失其表现程度一般伤残鉴定可分为四种

三、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鉴定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
⒈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致使机体功能障碍,经一段时间的治疗痊愈后,其劳动能力可以恢复;
⒉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治疗仍不能恢复或仅能部分恢复。

四、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劳动能力损伤、职业病、残疾等等。

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鉴定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致使机体功能障碍,经一段时间的治疗痊愈后,其劳动能力可以恢复;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治疗仍不能恢复或仅能部分恢复。
(一)按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两种

1、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2、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机体在损伤或疾病以后,尽管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能治愈,而呈顽固性与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种。
(二)按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

1、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2、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履行其他较轻工作而无损于健康。

七、"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常见疾病、残疾、药物残留、年龄、职业等原因"

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鉴定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致使机体功能障碍,经一段时间的治疗痊愈后,其劳动能力可以恢复;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治疗仍不能恢复或仅能部分恢复。劳动能力的丧失其表现程度一般伤残鉴定可分为四种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或畸形,其受损伤的组织器官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而不能执行其应具备的功能,需有特殊的医疗依赖,需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离开这种特殊的环境,受害者就会发生死亡或无法生活。例如,植物状态、高位截瘫、重症肌无力等。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损伤或疾病造成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或明显畸形,使受损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需一般性医疗依赖及有时需要他人帮助,脱离这种环境有可能危及生命。例如偏瘫、中等程度的智力低下、频发性的癫痛等。

八、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与多种因素有关,例如疾病、职业损伤、残疾等。

(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生活能够自理,能参加一般性劳动,对医疗等无必须的依赖性。例如一眼缺失、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等。 (二)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部分缺失或轻度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或无功能障碍,无任何医疗依赖。生活完全能够自理,能参加大多数劳动,对某种专长劳动对功能有一定影响。例如一指缺失、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一耳听力下降、一眼低视力等。就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来看,主要分为了两种,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中,还包括了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不同的情况下,很显然劳动者遭受的损害是不一样的,这就意味着对劳动者作出的赔偿也是不同的。

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何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就业权利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

0?

3。

8、双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区别在于其程度。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看具体情况,若构成伤残,可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残疾证,在办理残疾证后,可享受相应补贴。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丧失完全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手续  (一)办理机构  

1、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申办条件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  

2、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五)办理期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六)收费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次;医疗检查费由检查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  (七)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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