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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来源:法否网 2025-07-25 02:51:08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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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与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意义

试用期限是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并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要求和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要求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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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多长?

我来说一下劳动法规定多长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吧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时间规定,没有法律规定。

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显然,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相关知识

1、综合计算工时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2、综合计算工时制特点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

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需要约定工作岗位的相关信息,除了劳动报酬以为,还有工作时间的要求,相关的规定,一天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如果有加班的需要支付员工加班费用,一周至少需要保证一天的休息时间。
劳动合同法劳动时间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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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五条至第七条
[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五条

五、"劳动合同法订立固定时间合同还是无固定时间劳动合同?"

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无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时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无终止时间。只要无出现法律限定的要求或者两方商定的要求,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两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限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限定的情形,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1]。

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及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七、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逾期?

定时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限定,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在很多方面限定相同一、解除和终止的要求相同,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都能够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和终止。二、经济赔偿和赔偿的准则相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够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限定支付或不支付经济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都是按劳动合同法限定的准则进行赔偿。两者比较大的一个差别可能就是在固定时限合同下,当用人单位不再想留用某个员工时,能够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约劳动合同,只是支付经济赔偿金就能够了。但在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下,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借口,如果有法定借口就只支付经济赔偿金就能够了,如果不能评借口那就要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赔偿金。

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动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对于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维持原有劳动条件基础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1]《劳动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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