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规定是什么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十七条
二、保险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只要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就是属于有效的条款,但如果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条款就属于无效条款,比如说如果免责条款的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
三、"取保候审的限制条件"
限制行为能力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四、"禁止性保密协议指哪些协议?"
律师解答1.行为人主体不适格的保密协议;
2.行为人意思表示虚假的保密协议;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保密协议;
4.违背公序良俗的保密协议;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保密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条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分类有哪些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只有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意志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向的效力归于消灭。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保险法》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依此,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1、投保人在主观上要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里排除投保人的“一般性过失”,是因为投保人不是专业的保险业者,对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不如保险人,不能要求他们象保险人那样尽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其只需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可。
2、投保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误报、漏报、瞒报的情形。也就是说,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针对的是投保人的不实告知行为。
3、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必须能够影响到保险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或者确定保险费率高低的决定。亦即“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足以变更”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据实说明,保险人将会拒绝承保;“足以减少”则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据实说明,保险人则将收取较高的保险费。如果保险人因为投保人不实的告知行为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那么这项意思表示将会给保险人带来额外的风险和负担,而保险人只有通过解除合同才能避免自己所面临的这项风险。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阻却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阻却是指保险人因自己的行为满足某种情形而丧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具体包括弃权与禁止反言、除斥期间等。
1、禁止反言。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禁止反言即保险人已知保险合同有解除的原因,但其陈述或行为使善意相对人信赖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并作出某种行为,以致自己受损时,保险人不得再主张解除权。
2、弃权。弃权指自愿或故意地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指权利人对于某种权利或利益,任意的放弃或使之消灭的意思。在保险中,弃权是指保险人以言词或行为,故意放弃其解约权及抗辩权。保险人放弃行使解除权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保险人明知有解除的原因或者从已知相关事实中可以推知;其二,保险人知道有解除权后,明示或默示放弃解除权。
3、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期间经过,该权利当然消灭。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三十日和二年即为除斥期间。“2年”的期限是从保单生效之日起算,超过2年,保险人丧失合同解除权,保单于两年后将处于效力不可争的状态。“30日”的期限以保险人对不实告知事实知晓为前提,是为了防止保险人的消极。超过任何一个期间解除权即丧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16条
[2]《保险法》 第16条
六、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解除合同限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保险人可基于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基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解除合同,基于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而解除合同,基于年龄申报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而解除合同,基于合同效力中止两年未达成协议而解除合同等情况。投保人收到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后,先要搞清楚解除合同的原因,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果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可向仲裁机构或者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生效条件。
你好,保险公司需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八、"解除诉前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前保全解除是如何的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如申请人声明自动放弃请求权、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等。2、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的要求,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的,人民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此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就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马上要转移或处分财产,而债权人来不及,需要马上采取保全措施,否则,申请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难以实现。
2、必须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申请,即是由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提出。人民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驳回其申请。 这是因为,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尚未得到正式的法律确认,财产保全数额也没有确定。因此,为了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不被乱用,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正确实施,故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额度的财产担保。在因其申请行为而给被申请人造成 财产损失时,用该担保财产进行偿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有哪些条件禁止出现英文字母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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