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保密协议"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1、负责实施工作的雇员、员工。占有商业秘密不是目的,终极目的通过商业秘密来获取经济利益,将商业秘密转化成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产品,这个转化的过程需要一定的人来完成。因此完成工作的雇员、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知悉商业秘密,不影响商业秘密的构成,当然这些人包括过去或现在与商业秘密所有人产生过雇佣或者劳动关系的人。
2、按照技术合同、协作协议等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如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约定被许可人保守秘密;
3、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行为的性质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如学术研讨会、法院审理等情况下知悉商业秘密的人;
二、商业秘密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法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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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
三、商业秘密应具备哪些条件?劳动合同约定商业秘密的标准是什么?
一、商业秘密应具备哪些条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自己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范围、、岗位、人员、措施等等加以明确,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力与义务。只有如此,才能在发生争议之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劳动合同怎么约定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动终止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离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还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中可否约定商业秘密?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相关;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五、劳动合同中关于商业秘密的约定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协议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一些商业机密的有关事项商业机密是指不能为公众人民所知晓,能够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经过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一些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商业机密包括技术机密以及商业信息,前者例如公司的产品配方或者其他的专有技术,后者例如公司的客户资源,销售渠道等。形成商业机密的最主要条件之一就是用人单位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如用人单位在用人之时向员工讲清楚明白某项信息或技术对公司单位有经济价值,员工不能泄露也是属于保密措施的一种。在企业之间相互竞争日资激烈,用人单位在用人劳动合同条约中明确规定保守企业公司的商业机密条款,因此我国劳动部在发《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第2部分中有规定用人公司单位在与掌握公司商业机密的职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的有关条款时,也可以协商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或者职员辞职解除公司的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且不超过6个月),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公司单位也可以规定那些掌握本公司的商业机密的员工在终止或者辞职解除劳务关系后的一定时间期限之内(不超过3年)不能够在生产或经营本公司的同类产品,相同类似业务并且与本公司且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上班工作任职,也不能够自己参与生产或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别产品以及业务,但是公司单位需要给予职员一定数额的经济上的补偿。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22条
六、"劳动合同保密条款法律效力揭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合同约定保密义务的条款的合法性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种类,其生效要件与其他民事合同的生效要件基本相同,即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特殊性则主要体现在国家有特定的法律法规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及合同的特定方面进行规定,以实现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价值目标。既然作为劳动合同之附件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那么,作为劳动者则有义务遵守这一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约定保密条款与法定竞业禁止《劳动法》第102条也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说,这里的保密约定与理论上通说的竞业禁止规定比较接近。所谓竞业禁止,一般是指公司员工有在一定时间内保守公司业务秘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许可,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向他人泄漏业务秘密并获取利益。竞业禁止条款,一般在公司与高级管理人、高新技术公司与其技术人员等之间签订,在公司法理论上,公司的经理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还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因为这些人员一方面掌握着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其对公司的忠实度甚至可以影响到该公司的生死存亡,仅从维护商业秩序的角度出发,法律也必须对此类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这些人员往往在公司享受高薪待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一般法律原则,其必然也要对公司负有更多的义务。因此,在劳动者违反了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业务时,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保密费对保密协议法律效力的影响一般来说,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密费一般是用人单位要求知晓该单位相关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遵守竞业禁止的约定而给予的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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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 第102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中商业秘密的规定有哪些?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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