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受让人是否享有地役权?
需要视情况而定。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享有和存在都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数个不同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存在。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体现在两个不同方面: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的权利不变;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约束也不受影响。
因此,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二条
二、需役地部分转让会享有地役权吗?
需役地部分转让时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享有地役权。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进行转让或者抵押,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权利不变,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约束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2]《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三、地役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纠纷向法院起诉时,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要看纠纷的类型而定。例如主张排除妨碍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条
四、地役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地役权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五、"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地役权适用诉讼时效。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六、地役权时限如何确定?
地役权就是跟相邻权相对应的,相邻权是法定的,而地役权是议定的。rn例如rn 甲公司与乙公司商定为需要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rn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废除超出6米的建筑rn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废除超出6米的建筑rn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废除超出6米的建筑rn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废除超出6米的建筑rn 此题的正确答案为Arn 解析rn 地役要的从属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给钱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罚。房屋出售后,所有权人获到地役权,有权向供役地人提议请求。虽然该地役权无登记,但是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本案中对抗的是原来的相对人;而甲公司在转让全部小区房屋后,对需役地已不具有任何权利,丧失了地役权人的资格,因此无权向乙提议请求。所以A选项为正确答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七、地役权登记与地役产权转让相关问题
一、房屋登记条例中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收益而按照合同商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二、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能够向登记组织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地役权的时限地役权的时限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时限。(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五)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奏效时设立。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认可,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六)地役权的典质地役权不得单独典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典质的,在实现典质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牵涉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牵涉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八、地役权登记的步骤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受理申请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2确认申请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和受理日期。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初审人应当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复审人应当;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3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4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在《审批单》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审批由船舶登记机关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完成。审批人即为证书签发人。审批人应当1核查申请书主要及《审批单》。2在确认有关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发证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3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审核人再审。4对不同意发证的,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及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交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按本程序3、4项要求退回申请人。1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在《审批单》上填写船舶登记号(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时)。2船舶登记业务主管登记将有关情况录入微机管理库,并打印有关登记记录收入船舶登记簿。3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或登记机关指定的专门的证书制作人《审批单》制作证书,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证书制作完毕,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4申请人领取证书时,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将应退还的文件原件加盖“业已登记”印章并签注日期后退还申请人,在申请书相应栏目中注明并要求申请人签收,同时收取有关费用并发放证书。5证书制作人、校核人、发放人应分别在《审批单》相应栏目签字并注明日期。制证人还应在备注栏注明所发放证书的印刷流水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条
九、"如何解除地役权?"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十、"法院管辖权及诉讼费的规定"
原告可自主选择法院。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役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地役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如何适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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