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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租赁厂房征地应如何赔偿如何赔偿?

来源:法否网 2025-08-08 08:34:48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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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租赁厂房征地应如何赔偿如何赔偿?
齐齐哈尔租赁厂房征地应如何赔偿如何赔偿?

一、齐齐哈尔租赁厂房征地该如何赔偿?

租赁的厂房拆迁补偿多少钱,这个要经过评估才能确定的。
租用厂房拆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能够搬走的,应当对搬迁费和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不能搬走的,应当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二是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原料,半成品,未销售的成品等需要处理的,应当补偿临时处理所带来的折价损失。
三是应当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经营规模等情况,补偿企业停产停业损失。
四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相关奖励。
需要提醒您的是,企业拆迁是属于征地拆迁活动中比较复杂的情形,企业主遇到征地拆迁,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了解企业拆迁的门门道道,避免合法权利遭受损害。

二、齐齐哈尔厂房征用可以如何补偿?

厂房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厂房土地的补偿,厂房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工厂厂房的补偿,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因为拆迁产生的工厂员工停工或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员工经济补偿及安置费用,应当获得补偿;
第五,工厂设备及物料损失和搬迁的补偿,针对设备折旧或者搬迁时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物料搬迁的费用,都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搬迁奖励金,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提前搬迁或积极配合搬迁的奖励金。工厂拆迁通常涉及的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和人员安置的比较多,情况也比较复杂,一定需要专业人士介入进行综合资产评估和法律指导。

三、齐齐哈尔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开的原则。 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由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政策、措施和要求。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拟征收地段进行封闭; (二)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房屋征收成本测算; (三)负责全市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 区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除外);区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该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征收部门应当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专业培训。 第七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市、区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政府按分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做好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并对提供的相关手续和证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办理迁入户口和分户; (四)抢种、抢栽果树等经济树木; (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对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前款所称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为鼓励被征收人搬迁,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 具有合法产权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已装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单独的装修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法对评估的标的物做好取证工作,逐户出具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派专人在房屋征收现场做好解释工作。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房屋评估报告应当逐户送达,送达回执应当存档。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复核报告。 被征收人对复核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 第二十条 征收可享受房改政策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的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其他住宅房屋从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中的5%付给房屋产权人,

95%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或安置;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计发一次性搬迁费、六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奖励。 第二十二条 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其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但其超过产权证标注的面积部分,不能作为安置房屋面积和计发搬迁补偿的依据。 通过房改获得房屋产权的被征收人,对原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市房屋测绘仲裁委员会对其房屋面积重新鉴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鉴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安置或补偿。 在我国齐齐哈尔在进行征地补偿时,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规定这类补偿按照相关的当地经济收入进行补偿,补偿这类被征收者的实际权益,对土地安置费、青苗费、安置费和地上附着物费,等费用进行补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条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条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七条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1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1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六条
[1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
[1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1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1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2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2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2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
[2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
[2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四、耕地被征收时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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