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房装修费谁出?
出租房装修费谁出要分三种情况1、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专修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达成了约定,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2、如果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本来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的话,装修费用应该由承租人自己来承担;
3、如果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由承租人承担装修及修复的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9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9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10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11条
二、2023年出租房装修费谁出?
出租房装修费谁出要分三种情况1、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专修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达成了约定,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2、如果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本来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的话,装修费用应该由承租人自己来承担;
3、如果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由承租人承担装修及修复的费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9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9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10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11条
三、出租房装修费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
出租房装修费的承担是如果是出租人要求装修的,出租房的装修费由出租人出;如果是承租人要求装修的,装修费用由承租人出。但如果是维修房屋的,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
五、出租房卫生间漏水到楼下修理费谁出?
1.租房卫生间漏水到楼下的,一般由责任人出修理费也就是谁应该对该过错负责就由谁承担维修责任。
2.因房东改动房屋结构、水管老化、管件松动且未及时更换导致漏水的,维修费由房东负担;
3.因租客忘关水管或使用不当导致漏水的,维修费由租客负担。《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2]《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3]《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六、租房期间是房东出还是租客出维修费?
律师解答
租房期间维修费一般由房东出,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而应当由租客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七、"房屋装修中,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装修费?"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人的装修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是为了自己的生意或者居住环境,自己是受益人。但是合同解除时,一般装饰物是不能拆除带走的,那么对于这种损失,承租人能要出租人补偿装修款下面按不同的情况来问您具体分析1、合同正常解除的这种情况看,装修物一般将不予返还。当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正常终止后,装修利益的穷竭是承租人应当承受的风险,与出租人无关。此时,承租人再要求返还装修利益,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2、违约解除合同的1出租人违约若提前解除是由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将取得装修的价值,对于承租人的损失不予补偿。2承租人违约若合同的提前解除是由于出租人违约造成,不能拆除的装修将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应对承租人所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货币补偿。
3、出租人不同意装修的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装修行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是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未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也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自已装修所损失的利益。
八、出租房装修费谁出?
承租人装修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要考虑在合同上有没有具体约定,一般有约定的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来协商解决。下面为您具体分析这两种情况(一)双方有约定的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专修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达成了约定,应该按照约定执行。(二)双方没有约定的1、出租人不同意装修的如果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本来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的话,装修费用应该由承租人自己来承担。因为承租人装修是处于自己利益的考虑,而且没有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是不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装修费用的。2、出租人同意装修的如果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由承租人承担装修及修复的费用。若无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承租人装修房屋的费用,只能承租人自行承担。另外,一般的情况主体结构的装修归出租人,附属设施老化的归出租人。屋内的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由于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九、"23000元转让出租房,转让费和装修费能否要回来?"
若房东认可的话、添附、加工①,否则房主有权利要求你回光复装或赔偿损失,要求赔偿损失。若不需要上述要求那房主能够直接接触租赁合同。2租赁时限超出6个月,应当签订书面合同1首先确定你的做法为转租,你的租赁合同要有效取决几方面因素房主人认可原房东转租②虽然未认可,但知道原承租人转租,在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内未提议异议③。备注1,若拆的话你能够主张违约。
3,未签订时限视为不定期,但不能超出20年转让费直接受益归原承租人,跟房主人无关,不能对房主主张赔偿。但因租赁合同产生纷争,实在一言难尽。具体你能够查看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9--14条,非常复杂。若事实你能够详细表述的话,能够再分析。备注2若实在过于复杂,建议发生争持时诉请律师介入吧,你能够对原承租人主张权利。
4装修除非房主认可。
5,装修还牵涉附合,那你租赁合同有效,房东有保证你正当使用租赁屋的义务因为你表述不清,我所解释的只是皮毛你的租赁时限不能超出原承租人与房东签订租赁剩余时限(超出无效)若需要①或者②③、混合等一系列问题,因你表述未清
十、房屋租赁装修费谁出?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装修租来的房屋,应当取得房东的同意。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装饰、装修房屋是经房东同意后进行的,对于未与房屋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例如空调等可以拆下来并且不会损害房屋的电器,如果房东同意,可以折价归房东所有;如果房东不同意折价购买,可由房客拆除并恢复原状。对于已经和房屋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例如已经装修好的门、窗等,如果房东同意利用,可折价归房东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产生的费用。如果房客未经房东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了房屋,发生的费用由房客负担,且房东有权要求房客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因为房东对于房屋的情况更为了解,也负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如果因为房屋本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对于装修损失,房东过错较大,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十一、"您应否将装修费用要回去?"
您好,婚前女方买的房,归女方所有。能够有折旧费,但具体数额是多少,建议两方商量,商量不成能够向法院诉讼。
十二、出租房屋的税费由谁缴纳,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一般是房屋所有人来交房产税,但出租时应该是两家协商,看谁缴纳,可以再签个补充协议,下面给你介绍一个来源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关于“出租房产的房产税政策解读”也许对你有帮助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房产的实际使用人等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们有偿租赁和无偿租赁两种租赁形式对出租房产的房产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其中还囊括了一些特殊的租赁形式比如融资租赁、地下建筑出租、无产权房屋出租等特殊的租赁情形。一、有偿租赁房产的房产税相关政策(一)基本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二)优惠税率1、低税率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注依据苏政办发[
2006]136号文件,江苏省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费按照5%进行综合征收,房产税包含在内);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江苏私房出租综合征收率5%。按照《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苏政办发[
2006]136号)对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在内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和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综合征收率统一规定为5%。
3、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等的免税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三)有偿租赁房产的特殊情形1、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8号)的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2、关于地下建筑出租的房产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
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含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效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可以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合。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3、关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益的房产税问题。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4、关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出租的房产税问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86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5、关于免税单位出租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二、无偿租赁房产的房产税相关政策无偿租赁房产涉及到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约定免收租金期间使用他人房产,另一种是无租金使用他人房产。这两种情况表面上看来纳税人都无需支付租金给房产所有人,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一)免收租金和无租使用的区别免收租金是指本身存在发生的租赁事实,但在租赁交易中,出租方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也即免租期就是在合同期内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免收部分期限租金的行为。而无租使用本身不存在租赁交易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无偿出借的行为。因此,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他人房产虽然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即使用人无需支付租金。但实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一项租赁交易,后者则属于无偿出借。(二)两者的房产税政策区别1、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问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121号)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案例介绍2012年6月,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日常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账面上有价值2000万的店面出租给个体商户,但是2011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该企业解释,与个体商户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协议,第一年优惠免收租金。2011年是第一年免收租金期间,该公司认为按照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规定,第一年不收取租金,因此无需缴纳房产税。对此,税务机关认为依据财税〔
2010〕121号文件,对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应该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该企业应补缴2011年房产税16.8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及罚款。计算公式
2000×(
1-
30%)×
1.
2%=
16.8万元注《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关于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8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案例介绍近日,我局税务人员在对某单位进行日常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单位2011年度无租使用其关联企业的房产,该房产原值280万元,但是未代缴房产税。对此,税务机关认为依据财税〔
2009〕128号文件,该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应代缴房产税2.352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及罚款。计算公式
280×(
1-
30%)×
1.
2%=
2.3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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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好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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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的,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听律网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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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内蒙古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听律网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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