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中的保密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吗?
合同法上的保密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二、合同终止保密义务是否还存在?
合同终止后保密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一方也是需要负保密义务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条
三、合同终止后是否还需要负保密义务?
需要。
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比如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这时属于后合同义务。因此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一方也是需要负保密义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条
四、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规定是什么?
合同终止后还能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履行合同的原则分别有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环保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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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七、合同法上的保密义务是附随义务吗?
保密是附随义务。 (一)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保密附随义务的保护对象是商业秘密,因而有商业秘密的存在是该义务得以产生的前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 (二)该商业秘密必须为义务人所合法知悉。该秘密必须由缔约人一方主动向另一方提供或披露。从理论上讲,义务人之所以应承担保密义务,是因其在缔约过程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了对方的商业秘密,并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对对方的善意信赖,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保密附随义务的产生应当以信赖利益的存在为前提。若缔约人或合同当事人并未向对方提供或披露其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不能产生要求对方保守该商业秘密的信赖利益。由此推之,即使缔约人或合同义务人获得了商业秘密,但其并非来源于合法、正当的途径,而是以盗窃、利诱、欺骗或其他不正当的获取,则不能产生合同法上保密附随义务。从法律性质上说,该种行为本身已经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按一般商业秘密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因商业秘密系无形财产,且知悉行为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往往比较难以认定。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商业秘密侵权的一般认定,即以“接触 实质相似”方法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缔约磋商或有明确的合同关系,其中一方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了与对方“实质相似”的商业秘密,而其又未能证明该商业秘密有合法来源的,即应认定其已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 (三)该商业秘密必须为知悉人所能认知或所应认知。这个要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为实现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应当予以明确。因为附随义务,究其性质,乃是对合同义务的扩张,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强化对善意相对人利益保护而添加的额外义务,这个义务必须不能过分苛责于当事人,能为当事人认知或为当事人所应认知,否则,法律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也就失之偏颇。 确定该商业秘密是否为义务人所能认知或所应认知,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1.合同义务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时,已有明确保密约定的,则不论义务人的认知能力如何,均应认定为其所能认知或所应认知。如客户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不得向他人公开商业秘密,就应推定其有不得私自利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盈利性生产的应知。
2.法律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实施某一特定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若当事人实施了这一行为即视为保密承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专利法、律师法分别规定了专利申请代理人、律师有义务为其被代理人保密,虽然双方在代理委托业务中并未就保密问题做出特别的约定,但仍可认定该代理人对该项商业秘密所能认知或所应认知。同样,合同法对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的保密事项有明文要求的,也视为当事人对保密义务应知。 保密是很多合同随附带的义务,通常情况下职员即使在离职之后,也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民事主体在与他人签订契约等合同后,不得泄露关于此合同,这些都属于附随义务,相关民事主体若不遵守,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八、"保密是附随义务的确认"
债的一般理论,合同的必须是明确、具体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和履行义务的要求,都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且在合同关系发生之时业已确定。若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则该事项对当事人不发生任何约束力。而附随义务则不尽相同,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债的关系发展,基于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本着对善意信赖人的保护需要而渐趋产生的。保密附随义务作为附随义务的一种,同样具备附随义务的基本特征。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确认保密附随义务的存在呢?保密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及立法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认该义务的存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保密附随义务的保护对象是商业秘密,因而有商业秘密的存在是该义务得以产生的前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二)该商业秘密必须为义务人所合法知悉。该秘密必须由缔约人一方主动向另一方提供或披露。从理论上讲,义务人之所以应承担保密义务,是因其在缔约过程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了对方的商业秘密,并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对对方的善意信赖,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保密附随义务的产生应当以信赖利益的存在为前提。若缔约人或合同当事人并未向对方提供或披露其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不能产生要求对方保守该商业秘密的信赖利益。由此推之,即使缔约人或合同义务人获得了商业秘密,但其并非来源于合法、正当的途径,而是以盗窃、利诱、欺骗或其他不正当的获取,则不能产生合同法上保密附随义务。从法律性质上说,该种行为本身已经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按一般商业秘密侵权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因商业秘密系无形财产,且知悉行为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往往比较难以认定。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商业秘密侵权的一般认定,即以“接触 实质相似”方法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缔约磋商或有明确的合同关系,其中一方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了与对方“实质相似”的商业秘密,而其又未能证明该商业秘密有合法来源的,即应认定其已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三)该商业秘密必须为知悉人所能认知或所应认知。这个要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为实现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应当予以明确。因为附随义务,究其性质,乃是对合同义务的扩张,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强化对善意相对人利益保护而添加的额外义务,这个义务必须不能过分苛责于当事人,能为当事人认知或为当事人所应认知,否则,法律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也就失之偏颇。九、"终身保密的保密协议是否符合决裂法?"
1、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还是有点分别。对于保密义务,只要还是秘密,就应该一直保密。而对于负有保密义务者的竞业限制有时限限定,不能超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2年;
2、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单位无须支付赔偿,竞业限制须要赔偿,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支付劳动者赔偿。
十、合同终止后保密义务是否包括保密义务?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1、通知的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提存的地点和领取方式。
2、协助的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技术合同中的保密义务约定是否有效"
技术保密协议的若符合法律规定,则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技术保密协议。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密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么?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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